首页>病假工资怎么发?

病假工资怎么发?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8-1 15:18:32>跟律师谈谈<

江苏高院裁判要旨: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且计算最低工资时应当剔除加班工资、特殊津贴和福利待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19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上诉人):华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王*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且计算最低工资时应当剔除加班工资、特殊津贴和福利待遇。原审法院根据镇江市区最低工资和*已发放的工资和生活费数额,计算出华东**有限公司补足*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病假工资差额7352.1元及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生活费差额1622.04元,并无不当。

本院裁定驳回华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亚林

审判员  何永宏

审判员  鲍颖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云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1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王*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华东**有限公司

......

原审判决认定:自2016年9月19日起,华东**有限公司同意*长期休病假。*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并于2017年9月11日申请复工。华东**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17年12月期间,每月9日左右分别实际发放王*工资950.70元、850.20元、850.20元、854.70元、854.70元、854.70元、854.70元、854.70元、1149.22元(含高温费200元)、750.22元(代扣款项200元)、1003.15元、1062.85元(含车贴60元)、943.15元(代扣款项60元)、1003.15元(该14个月的工资单明细中均载明中班0个、夜班0个,应发工资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扣项为:14个月的公积金4716元、14个月的会费115.56元、14个月的失业金235.10元、14个月的养老金3760.72元、14个月的医疗保险1175.28元);于2018年1月10日实际发放王*工资1179.58元(含车贴60元)(应发工资为1866.31元,该月工资单明细扣项中:公积金309元、会费9.3元、失业金16.75元、养老金267.92元、医疗保险83.73元)。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镇江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月。2017年7月1日起镇江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90元/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从华东**有限公司每月9日左右发放*工资以及2016年9月和10月以及2016年11月以后发放的工资单明细可以看出,每月9日左右发放的是上一个月的工资,故华东**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2017年12月期间,实际发放*2016年10月-2017年11月病假工资12836.34元、在2018年1月10日实际发放王钟2017年12月待岗工资1179.58元,均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依据法律规定,华东**有限公司应当支付*2016年10月-2017年11月期间以当地最工资标准的80%计算的病假工资(1770元/月×80%×9个月+1890元/月×80%×5个月)以及已发放的车贴60元、高温费200元,同时扣减*应缴纳的会费115.56元、代扣款项260元,计20188.44元,鉴于华东**有限公司已实际发放*病假工资12836.34元,华东**有限公司还应支付王*病假期间的工资7352.1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华东**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病假工资差额7352.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华东**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应补发工资差额问题,华东**有限公司主张王*在华东**有限公司处的工资发放形式为先发后做,但从华东**有限公司每月9日左右发放王*工资以及2016年9月、10月以及2016年11月以后发放的工资单明细可以看出,每月9日左右发放的是上一个月的工资,故华东**有限公司的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 孟 涛
审判员 甘可平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亚维


【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咨询律师 离婚咨询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