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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减薪、降薪的那些情形?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8-1 15:02:35>跟律师谈谈<

江苏高院:路**在任职期间存在提供虚假病假单及后补电工房日志的违纪事实,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依据2002年制定的《就业规章》给予路**降职降薪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根据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出具的《警告书》,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就业规章》对路**出的处分包括撤去班长职务,减薪1400元,故属于降职降薪,而非单纯的减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4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士食品**有限公司

......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惩戒。本案中,富士食品**有限公司在2002年制定了《就业规章》,2012年9月10日路**在《规章制度签收表》上签字确认,即表明其知晓并同意遵守公司包括《就业规章》在内的各类规章制度路**以不知晓《就业规章》内容,故《就业规章》没有法律效力的主张不能成立。路**在任职期间存在提供虚假病假单及后补电工房日志的违纪事实,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依据2002年制定的《就业规章》给予路**降职降薪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根据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出具的《警告书》,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就业规章》对路**作出的处分包括撤去班长职务,减薪1400元,故属于降职降薪,而非单纯的减薪。因路**的违纪行为,富士食品**有限公司取消了其电工业务并撤去其班长职务,应相应取消其电工补贴1500元(后变更为电工岗位任务津贴800元、班长职务津贴200元、基本工资调整500元),富士食品**有限公司路**的工资减少1400元,符合《就业规章》及相应法律规定。路**因违纪行为已受到降职降薪处分,故富士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按照降薪后的工资标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裁定如下:驳回路万雷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娅

审 判 员  薛爱娟

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民再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

二审法院认为,2017年3月31日,**科技有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工资总额进行调整,要求降低该公司的月度工资总额,按人均减少30%,待公司减亏为赢后再进行工资额度的增加。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根据工资与效益挂钩的精神,决定自2017年5月起按总公司文件精神开始实行降薪。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的减薪及延长工资支付日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傅**要求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虽劳动合同约定傅**月工资为1250元,然傅**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均认可实际履约中傅**每月应发工资为5200元。2017年5月、6月,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对劳动报酬进行了变更,但未举证证明该变更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亦未举证证明傅**的劳动内容发生了变动应予减少“技术加级”“管理加级”两项共计500元。因此,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单方减少劳动报酬依据不足。

本院判决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傅**补足劳动报酬1000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37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布勒**有限公司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内部调岗调薪属于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本案中,**因患病长期病休,其恢复上班即应视为医疗期满,布勒**有限公司综合其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对其进行调岗并无不当。岗位调整后,布勒**有限公司根据岗位性质调整薪酬标准亦具有合理性,**按照原岗位工资标准主张布勒**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亚林

审 判 员 何永宏

审 判 员 鲍颖焱

法官助理 刘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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