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7-30 15:58:24>跟律师谈谈<
评析: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这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权事业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国家在税收减免、金融扶持、资金补贴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残疾人的就业岗位,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社会各界也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增加对残疾人的理解和尊重,帮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 |
【案情简介】
郁某系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政府部门安排至某加工厂从事保安工作。2018年9月起,加工厂以郁某是残疾人,不能完全胜任工作为由,降低了他的薪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后郁某申请仲裁,要求加工厂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的工资差额。
【仲裁委认为】
法律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及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郁某虽为残疾人,但其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在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加工厂以残疾为由,无故降低其工资标准,侵害了残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仲裁委支持了郁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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