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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院裁判要点:“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本案中,虽然翁**在宁波**科技有限公司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但根据翁**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其在入职宁波**科技有限公司前连续工作,连续工作时间已经满12个月,依法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条款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本案中,虽然翁辛博在云祥科技公司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但根据翁辛博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其在入职云祥科技公司前连续工作,连续工作时间已经满12个月,依法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宁波**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翁**工作不满一年,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 判 长 曹 炜
审 判 员 梅亚琴
代理审判员 徐望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代书 记员 许玲儿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甬仑民初字第660号
原告:宁波**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翁**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翁**于2014年4月21日入职云祥科技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岗位为北仑办事处管理员2015年1月15日,翁**收到宁波**科技有限公司邮件,要求翁**于2015年1月31日之前到宁波**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宁波**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为翁**提供相关离职证明等手续。云祥科技公司实际发放翁**2014年12月份工资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翁**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为15天。翁辛博翁**2014年4月21日进入宁波**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度应享有年休假10天。云祥科技公司宁波**科技有限公司需向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597.70元(5000元÷21.75天×10天×2倍)。宁波**科技有限公司对甬保劳人仲案字(2015)第0019号仲裁裁决书的其他裁决内容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
代理审判员 闵群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胡清馨
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案情:李某于2015年7月大学毕业进入A公司做文员,2017年3月因结婚生子而离职,后一直在家做全职妈妈。2020年1月,李某经应聘进入B公司继续做文员工作,月工资4350元,于2020年10月底离职。因其2020年度在B公司未享受年休假,与B公司协商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激发时间应该是从休年休假那一刻,只要休年休假那一刻往前推12个月是连续工作的,就激发了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反之,往前推12个月是间断的,那就不能激发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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