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7-15 14:50:00>跟律师谈谈<
北京中院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的期间为“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本案中,国新***有限公司与苏**两次约定试用期总期限为六个月,未超过法定试用期,故国新***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5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新***有限公司
......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国新***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苏**于二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包括中级人民法院案例8篇、基层人民法院案例3篇,欲证明国新***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应当支付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国新***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苏**约定两次试用期,一审法院认定第二次试用期约定应属无效,本院予以认可。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的期间为“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本案中,国新***有限公司与苏**两次约定试用期总期限为六个月,未超过法定试用期,故国新***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苏**提交的类案报告无高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级别法院的案例,类案参考价值不高,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 判 长 李俊晔
审 判 员 李明磊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郝琪琪
书 记 员 刘 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2民初33887号
原告:国新**有限公司
被告:苏**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苏**于2018年8月15日入职国新**有限公司,担任文化教育事业部销售总监职务,双方签订2018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018年11月1日双方协商一致,对试用期作出变更:试用期延长至2019年2月14日。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国新**有限公司与苏**延长试用期三个月的约定违法,应属无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国新**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苏**约定两次试用期,则第二次试用期约定应属无效。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法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国新**有限公司与苏**两次约定试用期总期限为六个月,未超过法定试用期,国新**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2.原告国新**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苏**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71061.44元......
审判员 潘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杰
【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咨询律师 离婚咨询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