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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裁判要点: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但**在原审中认可其办公室内安装有空调,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环境无法有效降低温度,原审据此对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9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
黄**申请再审称,发放高温补贴费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应发放其2018年6月到8月的高温补贴。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要求上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高温津贴,但黄**在原审中认可其办公室内安装有空调,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环境无法有效降低温度,原审据此对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本院裁定: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禹
审判员 张丽萍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15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黄**主张其从事的工作经常需要到车间检查,故要求上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高温津贴。然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黄**认可其办公室内安装有空调,而对车间温度环境并未提供明确的证据,故本院对高温费的请求难以支持。
审判员 易苏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28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有限公司
......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支付高温津贴问题。段**在仲裁阶段陈述在室内工作、有排气扇,其独立的办公室有空调等,与佛山市**有限公司陈述一致。而且,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从事室外工作或工作场所温度长期高于33℃。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段**请求佛山市**有限公司支付高温津贴缺乏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本院裁定:驳回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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