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6-29 18:04:50>跟律师谈谈<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不属于劳动仲裁及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劳动者可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并请求处理。
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未缴纳社保,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系被迫离职的情形下,其主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成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2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xx表面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马杭街。
......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9月29日,朱xx与xx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了朱xx在xx公司从事电工工作,朱xx的工资收入=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其中月岗位工资标准为1250元,xx公司用现金支付朱xx工资。朱xx在xx公司工作至2011年11月29日下午,后离职。朱xx的2011年11月工资为加班工资1250元、奖励工资1550元,合计2800元,xx公司扣除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202.34元后,将余款支付给了朱xx。2011年12月,xx公司为朱xx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中朱xx应缴纳部分202.34元。2012年6月13日,朱xx向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返还被扣的社会保险费202.34元、补缴社会保险。仲裁过程中,xx公司提供了朱xx于2011年11月29日书写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内容为“本人于2011年3月19日与常州市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现于2011年11月29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已结清。”。2012年9月26日,仲裁委裁决xx公司支付给朱xx双倍工资差额9800元,对朱xx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朱xx不服裁决,遂于2012年12月5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上述法律规定,目的在于敦促用人单位尽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用工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故对于已经纳入补订合同期限的用工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朱xx与xx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1年9月29日,但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劳动合同对于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9月28日期间,朱正功应当享有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的约定,故xx公司迟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损害朱正功此期间的合法权益,无需支付此期间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是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朱xx可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并请求处理。
裁定:驳回朱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继军
代理审判员 薛山中
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磊君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47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唯x会(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住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路。
......
本院认为,关于张x提交的新证据问题,经审查,本次申请再审张x提交证人徐某的证言,欲证明唯x会(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强迫其超时加班,但徐某的证言仅为书面证言,未经庭审质证,无法确认其证明效力。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工作时间约定为“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唯x会(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亦实行综合工时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根据其行业特点,在业务旺季不可避免存在部分员工加班工作的情况,且对张x的加班均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故张x主张唯x会(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强迫超时加班的主张不成立。对于其提供的2020年6月7日通过沈阳市民热线向于洪区税务局举报唯x会(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问题,经主管税务部门调查并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回复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但并不属于未缴纳社保的情形,因此,张x主张其解除与唯x会(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由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救济金的诉请不成立。
至于张x主张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在一、二审的起诉意见、上诉意见中均予以陈述,一、二审均对此进行了质证和审理,张x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一、二审根据诉辨双方的意见及各自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并无不当。
裁定:驳回张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罗建华
审判员 燕 妮
审判员 王建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华
书记员 杨 悦
【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咨询律师 离婚咨询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