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6-22 15:43:03>跟律师谈谈<
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的不同就在于,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故意;而前者则基于借贷合意,双方形成民事合同关系。网络信息时代,现实生活中“长期不联系,经由网络空间‘再次相认’,旋即提出借款,取得钱款后‘后会无期’,且有轮番多头借款”情形时有发生。笔者尝试从以下三个维度对该类行为作出分析。
借款人近况不明。久违的“同学”或“朋友”通过加微信等途径再次取得联系,在简短寒暄后便以急需用钱提出大额借款请求。对此,有人囿于对借款人近况不明而借故推脱;也有人考虑昔日“情分”,选择慷慨解囊。姑且不论出借方主客观状态,单说借款人,如仅以“江湖救急”之名向长期未联系的“故人”博取同情,却罔顾《民法典》第673条精神,拒不坦露真实借款用途,即使未用作高风险领域或违法活动,但至少说明其诚信不足,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的重大嫌疑。
同时向多人借款。《刑法》第175条就采用严重影响对方还款能力判断的欺骗手段的骗取贷款行为予以规制,但该条限定被害人为金融机构。本文讨论的多头借款,行为人几番“碰壁”或虽已“得手”,巧搭信息网络“快车”,持续向“人际圈”最边缘进发,早已超出还款能力“红线”。如此滥用信息网络,有意或无意高抬“欠债不还”风险之行径,不仅其借款用途让人匪夷,还款意愿也难以置信,显然透支了善良出借人的宝贵信任,更给全社会诚信危机再添新忧。
得款后“立即失联”。一般认为,行为人如无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在借款时采用了欺骗手段,后期出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的,也不宜以诈骗定处。对于借款后“立即失联”现象,既可理解为普遍意义上躲债耍赖行为,也可作为行为人主观上自始并无还款意愿的可能性推定。而该现象与先前的“突然出现”也形成“前后呼应”,很难理解为属于“一时无法偿还”,反倒是强化了自始并无还款意愿的推定。
综上,行为人借助信息网络“便捷”,于“潜在出借人”脑海中呈现出“近况不明”状态,至少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让后者陷入“借款人财务近况及还款诚意均无问题”错误认识的间接故意。对此,借款人不仅不消除“信息不对称”,反而不断“求助”“下一位”,继续增加更多“不对称信息”。而诸出借人之所以会出现错误认识,诚然有自身疏于审查,未在“施以援手”前尽到摸清行为人真实近况的责任的原因。但同时也要引起注意的是,出借人之所以“犯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借款人”的“感情牌”。是故,“借款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借款”与“出借人”们“慷慨解囊”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换句话说,如“出借人”们事先得知行为人真实近况(尤指该时段内存在多头借款行为),就不会再愿意出借。加之得款后“立即失联”又强化了其自始并无还款意愿的推定,如在案发时查明行为人自“突然出现”至“立即失联”期间确无还款能力的,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及时叫停“人善被人欺”闹剧的连环上演。
作者:王兆康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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