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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申报与高管的亲属关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6-6 11:28:15>跟律师谈谈<

上海高院裁判要点:利**公司制度规定“在公司有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岗位直接有利益关系而未申报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利**公司作为西**公司的股东,将张**指派至西德科座椅公司处担任副总经理,张**应当将其与西**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徐*结婚事宜及时向利**科技公司汇报。但张**未将其与西**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结婚事宜告知利**公司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2020)沪民申9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利**公司

一审第三人:西**公司

......

本院认为,利**公司陈述的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之理由系张顺毅组织参与管理层舞弊行为、使用虚假发票骗取报销款、就职期间与公司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成为配偶而未申报。利**公司制度规定“在公司有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岗位直接有利益关系而未申报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利**公司作为西**公司的股东,将张**指派至西**公司处担任副总经理,张**应当将其与西**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徐*结婚事宜及时向利**公司汇报。但**未将其与西**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结婚事宜告知利**公司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利物盛科技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裁定:驳回张顺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远

审 判 员  胡宗英

审 判 员  缪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卫华

书 记 员  王慧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2民终2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利**公司

原审第三人:西**公司

......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06年9月1日起,张**与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仍被安排至西**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利**公司处《员工奖惩条例》规定,在公司有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岗位直接有利益关系而未申报的,可以给予辞退。2015年11月26日,利**公司以张**自2013年起组织参与管理层舞弊行为,使用虚假发票骗取报销款、就职期间与公司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成为配偶而未申报,以上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间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张顺毅系与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指派至西**公司处担任副总经理,张**的工资亦由利**公司发放,利**公司作为西**公司的股东,将张**指派至西**公司处担任副总经理的初衷即是为维护利**公司作为股东的各项权益。张**作为西**公司处的副总经理,不论是否收到过利**公司处的规章制度,均应当履行比普通劳动者更高的忠诚义务,应当将与西**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结婚事宜及时向利**公司汇报,以便利**公司衡量其中的利弊并作出相应的处置。现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将以上事项已经向利**公司进行过汇报,违反了其对利**公司的忠诚义务,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认为:利**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公司有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岗位直接有利益关系而未申报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利**公司对于劳动者遵守忠诚义务在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查,张**系与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指派至西**公司处担任副总经理,张**的工资亦由利**公司发放,由此张**在西**公司的岗位实质是其为利**公司工作在外的延伸。现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将以上事项向利**公司进行过汇报,违反了利**公司处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其对利**公司的忠诚义务。

法官助理  杨青青

审判长  翁俊

审判员  陈樱

审判员  姜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卞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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