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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不免责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5-20 16:29:25>跟律师谈谈<

湖北高院2019年11月24日裁判要点:(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公司无需为该人员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以双方协议而免除,用人单位在面临招工困难时仍需依法用工,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3)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以参加工伤保险为前提,故法欧帝×并不能因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民申40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英,女,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东湖××牛排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

......

本院认为,崔×英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述理如下:

崔×英于2012年5月开始在××牛排店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12月2日届满。2016年12月2日,崔×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从2017年1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6年12月2日,××牛排店与崔×英签订雇佣协议,协议中明确载明××牛排店无需为崔×英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因而劳动争议此时就已存在且应为崔×英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牛排店与崔×英在协议约定中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产生于2016年12月2日,而崔×英至2018年12月25日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因而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的规定,原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综上,崔×英的申请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裁定如下:驳回崔×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婷

审判员 李为民

审判员 余 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星

书记员左亚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2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法欧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勤,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

法欧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饶×勤向法欧帝×支付社保补缴款8010元(自2019年9月暂计至2020年8月社保补缴款的个人自负部分,最终按实际补缴日的标准计算),法欧帝×收到饶×勤补缴款后再为其补缴社保;确认自2019年8月起至饶×勤付清个人自付部分社保款期间所发生的因未缴社会保险而发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保、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损失,由饶×勤承担。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签订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虽然是自愿的,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法律规定,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由于饶×勤已不在法欧帝×上班,法欧帝×失去代扣代缴的条件,但法欧帝×尚未补缴、垫付饶×勤应自负的社会保险费,其要求饶×勤先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自负部分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法欧帝×可自行为饶×勤补缴社会保险费,在法欧帝×提起的诉讼中此事无须经法院裁判。关于法欧帝×要求确认因未缴社保而发生的损失由饶×勤承担的诉讼请求,因为没有明确的损失金额,不是一项具体的诉讼请求,此其一;其二,饶×勤虽申请了工伤认定,但该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期限或诉讼时效尚未届满,饶×勤也未就未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损失向法欧帝×主张,将来是否存在相关纠纷尚不确定,因此法欧帝×是否对此享有诉的利益也不确定;其三,如果法院对此进行裁判,则实际上影响了饶×勤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相关劳动争议的权利,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确认宁波法欧帝××有限公司与饶×勤签订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二、驳回宁波法欧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职工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其他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关于该部分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不属于具体的诉讼请求,对此不予支持的理由,不再赘述。针对法欧帝×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另有以下几点理由:首先,所谓确认之诉,是指以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为由,请求法院作出确定其存在(或不存在)之确认判决为请求内容的诉。本案中,除对《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无效进行确认外,法欧帝×主张的并非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主张其无需承担相关支付义务,故其主张并非确认之诉,而应属于给付之诉。因此,法欧帝×以其其他请求也属于确认之诉,不因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以及对方当事人将来是否主张而不予支持为由,主张一审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其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饶×勤不会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受益,相反法欧帝×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明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存在的风险。故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不能归责于饶×勤,该风险应当由法欧帝×自负。法欧帝×主张其无需承担饶×勤十级伤残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理由不能成立。第四,根据法欧帝×陈述10351.64元医疗费系在工伤治疗中产生的费用,属于工伤医疗保险待遇范畴,并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理赔范畴。该费用能否理赔与是否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无关。故法欧帝×主张其无需承担10351.64元医疗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以双方协议而免除,用人单位在面临招工困难时仍需依法用工,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赵 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姜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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