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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2020年12月29日裁判要点:金岸公司与张来凤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虽约定金岸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调整张来凤的工作岗位及地点,并相应调整张来凤的工资水平等与工作相关的内容,但该调整变更应当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金岸公司因销售模式调整而调整张来凤工作岗位并确定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该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较张来凤实际取得的工资数额差距较大,因工资标准系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因素,金岸公司该调整行为将影响张来凤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故应认定金岸公司调整张来凤岗位并较大幅度降低张来凤工资标准的行为已超出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限度。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9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城厢镇园丁客都汇3-25号二楼。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来凤,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岸公司与张来凤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虽约定金岸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调整张来凤的工作岗位及地点,并相应调整张来凤的工资水平等与工作相关的内容,但该调整变更应当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张来凤入职金岸公司的工资为3300元加业绩提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737元,金岸公司因销售模式调整而调整张来凤工作岗位并确定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该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较张来凤实际取得的工资数额差距较大,因工资标准系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因素,金岸公司该调整行为将影响张来凤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故应认定金岸公司调整张来凤岗位并较大幅度降低张来凤工资标准的行为已超出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限度,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作为本案审理依据并无不当,金岸公司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金岸公司调整张来凤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已构成对案涉《劳动合同书》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应就该调整事宜与张来凤进行平等协商,金岸公司在未与张来凤就岗位及工资调整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单方调整张来凤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张来凤亦以拒绝签收《员工调岗通知书》的方式表明其不同意该调岗行为,说明双方间并未就调整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一事达成一致意见,金岸公司以张来凤未按公司安排到新的岗位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主张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二审判决判令金岸公司应向张来凤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金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光毅
审 判 员 俞裕铨
审 判 员 林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纪佰辉
书 记 员 缪建铃
张来凤、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闽08民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来凤,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城厢镇园丁客都汇3-25号二楼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来凤于2016年在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从事销售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张来凤的岗位工资为3000元。《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3项第(1)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甲方(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同)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生产经营的变化及乙方(张来凤,下同)的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同时乙方的工资等待遇也可做相应调整,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及待遇调整,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及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获得相应补偿金。”第四条第3项约定:“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贡献大小以及因工作需要的变化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同意实行变岗变薪制度,即乙方的劳动报酬随工作地点、工种、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变化而改变,按照甲方的薪酬制度相应调整,无需另行协商。”第八条第4项约定:“甲方即时解除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拒不服从甲方岗位调整及工作安排的。”2019年8月27日,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鉴于公司销售模式的变化,向张来凤所在的销售一部下达《告知书》,告知销售一部全体人员:“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销售一部所有楼盘资料的交接,接收方为江西钜之太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2019年9月1日起解散销售一部。(1)销售一部工作人员可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对接代理公司工作岗位;(2)不选择代理公司岗位的,公司将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重新定岗定薪定目标任务;(3)个人有其他安排的,可自行申请离职。”并于2019年8月31日和9月2日,两次向张来凤下发《员工调岗通知书》。张来凤在收到第一份《员工调岗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同意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调岗调薪决定。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又向张来凤下发一份《员工调岗通知书》,但张来凤仍然拒绝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调岗调薪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模式的变化对张来凤进行调岗调薪,但张来凤拒不服从,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通知了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张来凤诉称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张来凤主张由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销售业务外包给江西钜之太房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张来凤的平均工资10737元。
二审法院认为: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销售业务外包给江西钜之太房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张来凤原工作所在岗位销售主管已而不存在,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来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张来凤未按公司安排到新的岗位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才和张来凤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福建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张来凤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判长 廖松福
审判员 傅胜荣
审判员 陈小曼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熊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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