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司辞退涉嫌盗窃公司重要信息笔记本的员工,若是违法解除还需履行劳动合同吗?

公司辞退涉嫌盗窃公司重要信息笔记本的员工,若是违法解除还需履行劳动合同吗?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4-24 16:14:18>跟律师谈谈<

江苏高院2021年1月29日裁判要点:公司虽主张该员工存在盗窃,但仅凭立案告知单、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员工存在盗窃的违法事实,故不予采信公司主张的员工违纪事实。据此,公司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特点,决定了审查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既要考虑客观情形,也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双方就劳动关系纠纷进行仲裁、诉讼,表明双方在劳动关系纠纷中互相丧失信任,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信任基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不适宜实际继续履行。


民 事 裁 定 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苏民申64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x,男,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xx澄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再审申请人吴x因与被申请人苏州xx澄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8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x申请再审称:xx澄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法,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资损失,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该项诉请,属于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特点,决定了审查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既要考虑客观情形,也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本案中,原审法院虽认定xx澄公司解除与吴x的劳动关系违法,但xx澄公司明确表示吴x之前的工作岗位已经有新人接替,拒绝恢复与吴x的劳动关系。鉴于双方已经丧失信任基础,恢复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缺乏现实可能性,原审法院遂判决xx澄公司向吴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吴x要求xx澄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亚男

审 判 员 徐美芬

审 判 员 罗伟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红旗

书 记 员 易 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85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男,住通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xx澄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上诉人吴x因与被上诉人苏州xx澄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xx澄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xx澄公司没有理由拒绝恢复劳动关系,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并要求xx澄公司支付相应期间工资。

xx澄公司辩称,其解除与吴x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但未提起上诉。

xx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2.判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需继续履行;3.判令其无需向吴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损失5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27日,吴x与xx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约定吴x的岗位为高级软件工程师,每月基本工资税前人民币17000元。

2018年11月15日,xx澄公司向吴x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吴x先生擅自取走公司装有重要经营信息的笔记本电脑,并拒绝归还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xx澄公司就上述解除事宜告知工会。

一审另查明:2018年11月13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出具立案告知单,明确洪xx于2018年11月12日向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永安桥派出所报案的洪xx电脑被盗案一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决定立案。xx澄公司申请调取该案的询问笔录及视频,视频仅显示吴x拎包离开,吴x在询问时否认偷盗事实,表示离开时拿的是个人电脑。

xx澄公司提供:证据1.工作描述、技术协议与报价,以证明吴x的工作岗位已经被他人替代。吴x对此不认可。

证据2.通话记录、聊天记录,以证实吴x存在盗窃行为。吴x表示虽然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但尚无结论,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均不能证实盗窃的事实。

一审再查明:吴x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9日裁决确认xx澄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解除与吴x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吴x与xx澄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xx澄公司支付吴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损失51000元。xx澄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立案告知单、询问笔录、视频、工作描述、技术协议与报价、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苏园劳仲案字[2018]第2161-2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xx澄公司虽主张吴x存在盗窃,但仅凭立案告知单、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吴x存在盗窃的违法事实,故xx澄公司的主张的吴x违纪事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xx澄公司解除与吴x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双方的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吴x要求继续,而xx澄公司已明确吴x的岗位有新人员接替,且双方丧失信任基础,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就劳动关系纠纷进行仲裁、诉讼,表明双方在劳动关系纠纷中互相丧失信任,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信任基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不适宜实际继续履行。经一审法院释明,吴x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避免讼累,一审法院认为xx澄公司应向吴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澄公司应依法根据吴x工作年限与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平均工资向吴x支付赔偿金,经核算,xx澄公司应支付吴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000元(17000×0.5×2)。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11月15日解除,吴x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xx澄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解除与吴x的劳动关系违法。二、xx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000元。三、驳回xx澄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应否继续履行。一审法院认定xx澄公司解除与吴x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xx澄公司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对原审判决的服从,故对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劳动合同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xx澄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吴x的岗位已由他人接替,且双方已丧失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信任基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已不适宜继续履行。为避免讼累,一审法院径行判令xx澄公司向吴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吴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如下:一、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游冰峰

审 判 员 蔡燕芳

审 判 员 王小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俞 渊

书 记 员 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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