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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2021年4月7日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这是基于用人单位处于举证优势地位作出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2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xx,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x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朱xx申请再审称,(一)双方劳动关系截止日期应为2018年11月8日朱xx工作最后结束之日。(二)中x保安公司提交的考勤系其单方制作的,没有证据证明效力。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二审法院结合双方诉辩意见,确定案件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x保安公司应否支付朱xx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正确。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举证情况,综合朱xx提供的诊断证明上的病情与其请假病情不相符、其亦未再向中x保安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以及朱xx在几年时间内提起大量劳动争议诉讼,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辞而别,未与前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便重新入职其他单位等情形,对争议焦点论述充分,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十一项为“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朱xx以该两项为由申请再审,缺乏依据。朱xx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高思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3民终4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男,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xx主张其于2018年3月12日入职中x保安,约定基本工资为3300元,加上加班费等共计3600元,其提供实际劳动至2018年11月8日,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每天上班12小时,存在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是中x保安并未向其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朱xx于2019年3月21日向中x保安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人朱xx与中x保安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11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直到现在仍未支付我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你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现正式书面通知你单位于2018年11月8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为证明其主张,朱xx提交了其自己记录的考勤表、通知、EMS快递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短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交接记录、作息时间表、电话录音、上下班出勤的照片光盘等。经一审法院查看,朱xx提交的光盘中照片系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的照片。中x保安认可朱xx自2018年3月12日入职,但是主张朱xx于2018年3月24日离职,之后并未提供劳动,公司也联系不上朱xx,所以朱xx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24日的工资的工资并未发放;朱xx不存在加班情况,月工资固定构成为基本工资2200元、加班费及绩效工资800元。为此,中x保安提交考勤表予以证明。考勤表显示朱xx于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出勤,3月25日为休息,之后并未有朱xx出勤信息。朱xx对中x保安提交的考勤表不予认可,但是认可2018年3月12日至3月24日期间出勤,主张3月25日至4月8日期间休病假,4月9日开始又正常提供劳,为此,朱xx提交了与孙xx短信聊天记录、北京市顺义区医院CT诊断报告单、缴费单据两张、诊断证明书两份、门诊收费票据两张、信息报告单一张。短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3月25日19:43,朱xx向孙xx发送短信“你好孙队长,昨天晚上上班冻的脚和肚子不舒服了,跟你请几天假今晚就不去上班了,告诉你一下。”孙xx回复称“不管你上不上班服装工具明天必须给我送回来否则后果自负。”诊断证明书显示朱xx于2018年3月27日及2018年4月2日就诊,诊断病情为急性腰扭伤,分别建议休息1周。对于朱xx向孙xx请假的病情与其提交的诊断报告单等就诊的病情并不一致的原因,朱xx解释称3月25日当天并没有去医院,在村里拿了点药,后来腰痛去了医院。因上下班需要交接,一审法院庭审中要求朱xx列举一下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名称,但是朱xx称想不起来对方的名字。
经一审法院查询,2011年至2019年期间,朱xx提起数十起劳动争议诉讼。
......
一审法院认为:......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 双方均认可朱xx自2018年3月12日入职中x保安,一审法院不持异议。双方的分歧在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朱xx自行记录的考勤表没有中x保安的确认信息,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考勤的真实性,对于朱xx提交的考勤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一审法院均不予认可。朱xx自入职中x保安后,3月12日至3月21日期间每天都会用照片的形式记录自己的上下班情况,与队长等沟通时也都会录音、短信记录也会保留,但是自2018年3月25日后,没有了上下班的照片,也没有与中x保安相关人员的联系沟通,且如果按其所述,其一直提供实际劳动至2018年11月8日,但是在一审法院要求其列举一下在职期间与其交接班人员的名称时,朱xx并未能列举,如果按照朱xx所述其提供了长达近8个月的劳动,居然连一个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名称都不记得,不符合生活常理及正常逻辑。
虽然朱xx对于中x保安提交的考勤表不予认可,但中x保安提交的考勤表能够与朱xx提交的上下班照片出勤情况、朱xx向孙xx请假的情况相对应,朱xx也并未提交反证推翻中x保安提交的考勤表的真实性,因此,一审法院对于中x保安提交的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朱xx于2018年3月25日当天向孙xx请假,理由是脚和肚子疼,但是其并未提交诊断证明,虽然其于2018年3月27日去医院就诊,但是诊断证明上的病情与其请假病情并不相符,其也并未再向中x保安履行请假手续;再结合朱xx之前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辞而别,未与前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便重新入职其他单位的情形,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中x保安提交的考勤表,一审法院认定朱xx与中x保安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25日解除。
......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朱xx与中x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二审期间,朱xx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用以证明其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朱xx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及延时加班。但经本院核实,其提交电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ems快递单等证据均已在一审程序中提交过且经过质证,仅有照片若干在一审中未提交,对该部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均认可朱xx2018年3月12日入职中x保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劳动关系截止时间,中x保安主张朱xx2018年3月24日自行离职,朱xx则主张劳动关系截止到2018年11月8日,本院认为,首先,朱xx3月12日至3月21日期间每天都会用照片形式记录上下班情况,在3月25日之后则没有了上下班的照片,该情况与中x保安公司提交的考勤表载明的出勤情况可以互相印证;其次,朱xx虽然主张4月9日后又正常提供劳动,但其无法列举与其交接班人员姓名等基本信息,且如果按其所述提供长达8个月劳动中x保安公司未发放任何工资,但其在职期间从未提出异议,亦与常理不符。综上,应采信中x保安提交的考勤表的真实性,对朱xx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再次,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这是基于用人单位处于举证优势地位作出的规定。但本案中,朱xx在几年时间内提起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从本案其举证情况也可以看出,其每天用自拍形式记录上下班时间,其保留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并不处于弱势,故其应对自己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进行初步举证。由于其并未对主张的解除时间提供任何证据,故一审法院采信用人单位的主张及证据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并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25日解除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丽霞
审 判 员 孙承松
审 判 员 李 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苗振跃
书 记 员 刘 波
律师法务笔记: 1.公司招聘员工时,需要对员工是否涉及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进行背景调查。 2.公司招聘员工时,需对员工涉及到的劳动仲裁案件进行员工行为模式分析。 3.公司应严格合法合规的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特别是考勤制度;公司应严格合法合规的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做到违规必处。 4.公司发现员工有不合规的地方,必须做好相应证据的留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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