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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定要注意:即使未批准,但员工双休日的加班仍有管理风险!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4-11 18:16:11>跟律师谈谈<

新疆高院2021年4月1日裁判要点: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加班需进行审批规定不应适用于周六或周天上班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职工周末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资。员工提供的电子考勤系统登录视频客观真实显示了公司员工的姓名、工号等信息,相关信息内容与员工提供的考勤打印件内容一致,显示员工工作期间每周存在周六或周日有1天打卡的事实,但公司未出示员工工作期间考勤打卡信息。综上,该员工提供的证据能够印证其工作期间每周6天工作制的事实。因此,公司应支付员工双休日加班工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惠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xx提供电子考勤系统登录视频的相关信息内容与考勤打印件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存在周六或周日有一天打卡加班的事实,而惠xxx公司未提供电子考勤原始载体,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令惠xxx公司支付王xx双休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妥。另,惠xxx公司提供的涉案《劳动合同》《加班申请单》关于公司工作人员加班需进行审批流程的规定,不应适用周末休息日上班的情形。故,原审人民法院以王xx的2017年平均月工资、2018年平均月工资、2019年平均月工资为基数支付对应年份的双休日加班工资,而没有依据王xx的每月岗位工资作为基数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新疆惠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驳回新疆惠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玛依拉·阿不力孜

审 判 员 热依汗古丽·阿布力米提

审 判 员 张露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俊杰

书 记 员 阿尔沈拜克·萨哈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1民终3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惠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xx与惠xxx公司2016年11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13日,双方约定王xx工作岗位为售后经理,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具体规定参阅有关员工薪酬的有关制度。……2019年5月21日惠xxx公司定《员工手册》,在该手册第7.4条规定,公司采用指纹及面部识别式考勤机进行考勤打卡,全体员工应在上、下班时间打卡……。第7.11条规定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员工日常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需提前1天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行政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第7.12条规定加班以打卡数据为依据,审批通过后的《加班申请单》及员工加班当日的打卡数据两项缺少一项,则加班无效,员工加班最小单位为半天……在制定该《员工手册》时,惠xxx公司出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员工手册》协商会议纪要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显示王xx参与了以上制度制定过程并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王xx与惠xxx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时,王xx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构成,2019年1月30日王xx月基本工资由8000元调整至10000元,王xx每月工资中发放的绩效工资为上月绩效任务完成金额。…………

王xx离职后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申请仲裁,2020年1月6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乌经(头)劳人仲字﹝2019﹞第10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惠xxx汽车销售公司为王xx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二、惠xxx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王xx2019年8月工资11953.58元;三、惠xxx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王xx2017年、201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5652.97元;四、驳回王xx的其他申诉请求。王xx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王xx要求支付2016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双休日上班期间的加班工资,王xx提出工作期间实行单休,惠xxx公司则提出王xx工作期间为双休,王xx提供的电子考勤系统登录视频客观真实显示了王xx作为公司员工的姓名、工号等信息,相关信息内容与王xx提供的考勤打印件内容一致,显示王xx工作期间每周存在周六或周日有1天打卡的事实,惠xxx公司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上、下班按考勤机打卡形式签到,惠xxx公司亦认可王xx工作期间实行考勤机打卡形式进行上、下班签到,故惠xxx公司虽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但惠xxx公司应出示王xx工作期间考勤打卡信息,否则惠xxx公司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综上,王xx提供的证据能够印证其工作期间每周6天工作制的事实。故惠xxx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加班需进行审批规定不应适用于周六或周天上班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职工周末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资,因此,惠xxx公司应支付王xx双休日加班工资。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因王xx工作期间实行单休,故王xx与惠xxx公司核定的月工资工作日中包含了周末工作期间的工资,同时王xx领取的绩效工资亦包含周末工作的绩效,故惠xxx公司每月发放给王xx的工资中已发放了其中的1倍周末工资,本案中惠xxx公司还应支付王xx另外100%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关于每月工作日计算周期应在21.75天法定工作日基础上再加4个周末,即按25.75天计算。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应以王xx每月领取的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金额为准。王xx依据2016年11月14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考勤系统异常修正单主张的126天双休日正常打卡上班天数中,经核实,其中存在打卡缺失的7.5天应予扣除,故剩余118.5天中2017年为40天,2018年为46.5天,2019年为32天。关于王xx出示的工作期间双休日正常上班的值班表电子邮件,因以上邮件系王xx后期经转发形式形成,对以上邮件的有效性不予确认。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对王xx提供的工资银行卡工资发放金额进行核算,王xx2017年平均月工资为10217元,2018年平均月工资为13213元,2019年平均月工资为17480元,本案中加班工资按以上标准进行计算。本案中王xx将年终奖金额计入月平均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因此惠xxx公司应支付王xx双休日加班工资61453.72元(10217元÷25.75天×40天+13213元÷25.75天×46.5天+17480÷25.75天×32天)。关于王xx要求支付2017年、2018年共计10天带薪年休假工资。王xx主张的是2017年度及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应以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王xx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8453.7元作为计算标准的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按300%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王xx按300%标准计算带薪年休假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仲裁裁决按17022.6元计算带薪年休假工资,惠xxx公司无异议表示认可,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三、新疆惠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xx双休日加班工资61453.72元(10217元÷25.75天×40天+13213元÷25.75天×46.5天+17480÷25.75天×32天)。

本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二、关于双休日加班工资的问题。惠xxx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与王xx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标准时间即每周工作5天,王xx不存在双休日加班的事实。而王xx一审提供的电子考勤系统登录视频的相关信息内容与王xx提供的考勤打印件内容一致,显示王xx工作期间每周存在周六或周日有1天打卡的事实,惠xxx公司未提供电子考勤原始载体,故其仅仅依据劳动合同及考勤表复印件主张不支付王xx双休日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付。

综上,判决如下: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6民初4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宏

审判员 王晴

审判员 胡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海里曼·奴尔买买提

律师笔记:

1.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或《劳动制度》中关于加班需进行审批规定不适用于双休日上情形。

2. 若公司有考勤打卡制度的,考勤记录会如实反映是否存在双休日上班情形。

3. 如存在双休日上班情形,应在合理时间安排补休。

4. 若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可以将部分岗位定为“不定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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