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4-5 10:57:20>跟律师谈谈<
【案情简介】
杨某从2009年起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在温州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班,从事财务主管工作,一干就是十来年。期间多次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7月起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其待遇收入包含基本工资和其他“绩效工资和津贴”。历年以来,用人单位都能按时按规向其支付工资、年终奖等劳动报酬。2020年4月,杨某由于要回老家照顾年迈体弱的母亲,不得不向用人单位辞职,当时并未领取2019年的年终奖。离职后杨某曾多次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用人单位一直以尚未统一核算为由拒绝支付。
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其所提交材料有所缺失,且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克扣了其年终奖,维权难度很大。但因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尽管难度大,援助中心仍然为其开通绿色通道进行了容缺受理,并指派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志愿律师黄琼芳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及时通过网络向温州市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同时申请调取用人单位2019年度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及发放情况等相关证据。
3月9日,温州市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杨某主动离职是事实,也确实签署过工资已结清的书面材料。但事实上用人单位没有向杨某支付过年终奖,所谓的“工资已结清”是指日常工资,并不包括年终奖;2.用人单位认为是否向员工发放年终奖系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属于常识性的错误。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于奖金的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均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认为杨某不享有2019年的年终奖,但未能提供其已依法制定了考核制度、告知了杨某并依法对杨某进行了考核之后得出了无需向杨某发放2019年度年终奖的相应证据,应该承担不利后果。故应当按相应发放标准向杨某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
最终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仲裁员的认可,在多方努力下,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于2021年4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某2019年度年终奖人民币8000元。
【案件延伸普法】
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奖金属于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劳动报酬及工资的组成部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及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工资包括奖金。虽然针对奖金该如何发放,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给出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及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了年终奖,则用人单位因约定产生了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应发未发年终奖时,劳动者可依据约定向其主张合法权益。但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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