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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五:梁某某在帮助钟某下载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供会员购买时,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其知晓上诉人钟某成、钟某实施的是传销活动,故无罪
裁判要旨六:认定犯罪嫌疑人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时,不应将无联系同案犯的下线人数计算在内,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其行为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求的人数标准,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五:梁某某在帮助钟某下载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供会员购买时,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其知晓上诉人钟某成、钟某实施的是传销活动
判例五、钟庆成、钟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 号:(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5号
判决理由:
钟庆成销售的网络电话卡为虚拟电话卡。2009年,被告人钟庆成在“广亚”传销组织中当会员时,学会了该组织“以销售网络电话卡发展下线”的传销模式。随后,被告人钟庆成和刘清(男,云南昆明人)合伙在网上建立了HGC香港瑞华通讯网站,开展传销活动,刘清担任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系统的维护和更新,被告人钟庆成负责“开拓市场”。之后,被告人钟庆成通过QQ聊天与一个被称作“古月软件”的取得联系,出资由“古月软件”制作HGC香港瑞华通讯网站的代理商账户平台,代理商账户平台为http://www.rhwyvip.com/(以下简称瑞华公司网站)。根据被告人钟庆成的要求,“古月软件”在瑞华公司网站中为公司销售网络电话卡设定了套餐种类、包月电话卡种类、购买套餐电话卡款项的扣税方式及奖金制度等。“古月软件”为瑞华公司网站中设定一种虚拟的电子货币,电子币与人民币兑换比例为1:1,是网站内部流通的唯一虚拟货币。会员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须先将人民币汇入被告人钟庆成在瑞华公司网站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系统自动转化为相应的电子币,然后用电子币才能购买套餐,只有会员才能购买电子币和网络电话卡套餐。被告人钟庆成在HGC香港瑞华通讯网站中销售的网络电话卡充值账号和密码,来源于成都人刘某为深圳天通公司设计的通讯平台系统。使用深圳天通公司的网络电话卡,须先开通GPRS流量包,再将为网络电话卡设定的充值账号和密码输入手机上的配套软件,连接通讯平台,经过验证后即可使用该通讯端口进行通话,用户只需付出少量的GPRS流量使用费即可达到“免费通讯”或“节省电话费”的目的。瑞华公司无独立办公场所,被告人钟庆成通过网络操作而进行网络电话卡销售。被告人钟庆成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规避自己在银行贷款所留下的不良记录,于2009年5月起开始使用以朱小俭身份证在农行深圳市分行办理的9559980120277616112银行卡(以下简称6112银行卡),用于收款、转账、支付款项。被告人钟庆成将6112银行卡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支付公司)结算中心平台绑定,将以朱小俭名义在工商银行开设的6222024000032759017银行卡与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钱公司)的结算平台绑定。会员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的款项由通联支付公司结算中心转入6112银行卡后,被告人钟庆成即可实现对该银行卡中款项的现支、转支、转存、消费。以上述活动为基础,被告人钟庆成建立了以瑞华公司为平台、以网络电话卡套餐为销售对象的网络传销组织。
判例评析:
钟庆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销售电信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通过“投资返利”“直推奖”“重复消费奖”等奖励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钟庆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期间,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7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上诉人钟某明知上诉人钟庆成利用瑞华公司实施非法传销活动,其仍作为瑞华公司的网站管理员,积极帮助钟庆成在传销组织的非法经营平台上上传虚假宣传文章、下载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供会员购买,并操作会员奖金发放,充当上诉人钟庆成非法传销活动的管理者和协调者,故上诉人钟某的行为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上诉人钟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为从犯,对其可予减轻处罚。上诉人梁鸿甡在帮助钟某下载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供会员购买时,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其知晓上诉人钟庆成、钟某实施的是传销活动,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要旨六:认定犯罪嫌疑人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时,不应将无联系同案犯的下线人数计算在内,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其行为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求的人数标准,不构成犯罪
判例六、王少芳、赵小钧非法拘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 号:(2016)闽01刑终911号
判决理由:
2014年至2015年9月期间,以刘某、俞某利为总管,孙某飞为经理,程某奇、孔某超为大主任,潘海清(已判刑)、被告人王少芳为小主任等具有层级结构的传销组织,在闽侯县青口镇、尚干镇一带推销实际并不存在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化妆品和养生食品,组织、领导30余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至少购买一份2800元人民币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化妆品和养生食品为标准吸收新成员,并按照参加人员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划分层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业务员、业务代表、主任、经理、总管等级别,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王少芳于2015年5月左右开始在闽侯县青口镇传销窝点担任该传销组织中第三层级“业务主任”中的“小主任”职责,管理传销窝点的一般日常事务及人员分工调配,发展新成员,收取传销人员购买产品的费用并上缴,通过“串寝”的方式向传销组织的参加者灌输传销理论知识,发展传销组织。
判例评析:
上诉人王少芳、赵小钧、宋超、原审被告人陈永育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王少芳、赵小钧、宋超、原审被告人陈永育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对其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王少芳、赵小钧、宋超、原审被告人陈永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少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应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判例一、某某、罗某某、莫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 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2集
判例评析:
诉人曾某某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莫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而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曾某某、黄某某、罗某某、莫某某的行为已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故其行为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来源:丁广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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