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1-31 18:24:20>跟律师谈谈<
不少律师同行私信与我,希望我能写一篇关于非法集资类的文章,其实《非法集资类案辩护思路》已作为我计划2011年出版的三本实用书籍之一。由于这本书主体架构仅从我自办案件的几份辩护词和法律意见书中归类成老板篇,高管篇,员工篇,经销商等公司以外人员涉案篇,存在一定局限性,受众群体为非法律专业人士。
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下面我就从我们律师实用性的角度,来谈谈律师代理非法集资类案件,如何实现有效辩护的几条路径。我每天写一点,时间多时多写点,时间少时少写点。期待我们律师同行多交流合作,批评指正。
一般来说,当我们接受一个新的案件,首先想到的是我们当事人无罪,这是一位合格的辩护人应有的想法,也是正确的想法。为什么是这样呢?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问题,办案机关作为公权力部门,他们的职责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己任,这也决定了公权力机关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面前会先入为主的思维;辩护人作为私权利的代表,这也决定了我们是无罪,罪轻思维。那么,我们的无罪,罪轻思维如何去抗衡公权力的有罪,罪重思维呢?我们靠的就是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隔着一条河,而通往这条河的桥就是证据。如果说公权力机关其始就是代表的正义立场,但正义立场并不代表正确的观点,司法审判最终要落地的不是正义立场而是正确观点,而正确观点须要通过法律事实去实现,我们辩护人的有效辩护就是通过对法律事实的判断最终形成正确的观点,这是宏观上有效辩护路径之一。
法律博大精深,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通过打证据就能实现有效辩护,同一个法律规定,同一种行为往往不同的人,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观点,对于这个问题本身就没有标准答案,一般来说遵循内心朴素认知的公平公正思维观就是接近标准答案的答案,问题是我们很多刑事法律人由于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破坏了原有的朴素思维观。
所以我常说法律人的优势不是认定结果的能力,而是解释法律的能力。这个时候辩护人的重心不在法律上,而在如何唤醒办案机关朴素思维观。因此我得出这样一个观点,有效辩护不是重复法律,而是改变思维。指的就是我们辩护人的辩护词或法律意见书要根据案件不拘一格,不要被过去法学院教育所束缚,我的那份网红“奇葩法律意见书”就有一定的代表性。
辩护人要懂得跳出案件看案件,跳出法律看法律,世界上没有纯粹的商人,世界上亦没有纯粹的法律,犯罪有的时候是一种社会现象,不能单纯从法律条文僵化的看问题,很多案件一定要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调整辩护方案才能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比较实用的做法我们还可以参考最高院,最高检司法判例,上一级法院的司法判例,专家意见等作为辅助。
本来还有很多想说的,又怕偏入主题,我想表达的意思是非法集资案作为众多犯罪的一类,同样符合上述犯罪特征,这些都是刑事辩护的大前提大方向,在这些基础上再结合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特性进一步进行细化辩护。
非法集资类案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一般仅讲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个罪名,我分享的也就这两个罪名,且要讲就讲我们刑事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可能会忽略或没注意到的问题,美其曰:不重复法律,只改变思维。
首先我们来学习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规定,集资诈骗罪档期与过去3档变为2档,一档是3年至七年,二档是七年以上或无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过去的2档改为现在3档,一档还是3年以下,第二档还是3至10年,新增加的三档则10年以上。
由于修正案实施日期在今年的3月1日,没有先前的案例作参考。从档期来分析,如果一个案件难以从出罪入手时,我们当然还是考虑集资诈骗罪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毕竟非吸要轻些。
难点在于对于一些涉案高管或涉案并不重的股东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的从犯入手问题,过去的司法判例往往认定集资诈骗罪从犯的较少,要吗认定是集资诈骗罪,要吗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犯或从犯。这部分内容我将放到集资诈骗罪从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犯区别的章节全面分析。
另外,下一部对于重大的非法集资案可能也会涉及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刑事诉讼法121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公安部对“重大犯罪案件”录音录像规定,从我们辩护角度讲,注意结合讯问笔录从是否合法证据上入手。
由于新规定对罚金方面改为无限额限制,这也意味着罚金也是律师辩护重点,“春江水暖鸭先知”,2021年开局之年我代理的深圳经济犯罪案件二审案件,罚金也从一审的几十万增加到二审的几百万,这个一个新的信号,律师注意要在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上下功夫。
关于法律法规方面我收集了所有关于非法集资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有须要的同行也欢迎给我联系,另外我们还要注意下2020年12月22日最新通过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对“非法集资”有明确的解读,这些都可能我们容易忽略的地方。由于时间原因,今天就分享到这,明天讲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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