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1-11 17:05:33>跟律师谈谈<
诈骗罪是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的高发罪名之一。查阅、收集涉嫌诈骗罪的无罪不起诉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其指的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自2011年至2020年以来10年之间裁判文书案例,通过再审改判无罪的诈骗判例共计12起,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炼出一般性的裁判规则,希望对实务无罪辩护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帮助作用。
裁判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七: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须具有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且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其应当知道可能诈骗而推定具有共同的犯罪直接故意。
裁判要旨八: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按时付利息,且偿还大部分本金的行为不宜认定诈骗罪中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九:部分虚假宣传的行为不等于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诈骗行为。
裁判要旨十:工程结算的重复结算要综合评判,不能仅因重复结算的表面行为而认定诈骗行为。
裁判要旨十一:行贿等违法行为与诈骗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因行贿行为而认定有诈骗事实。
裁判要旨十二:为追索借款本金而起诉银行等金融机构,不等于主观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财务的非法占有目的。
判例七、贾敬兰、杨亚茹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7)陕0202刑再1号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敬兰利用其经营的铜川市王益区**电脑销售部被授权经销家电下乡产品的便利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收集的农户资料和家电下乡产品标示卡,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21800.74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故原判对贾敬兰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杨亚茹为原审被告人贾敬兰提供农户资料,虽然客观上给贾敬兰骗取家电下乡补贴创造了条件,但无证据证实杨亚茹同贾敬兰有共同诈骗的预谋或意思联络、在主观上存在共同骗取家电下乡补贴的直接故意。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有直接故意且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构成诈骗的共犯,须有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不可能一部分人是直接故意,一部分人是间接故意或过失,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故原判认定杨亚茹系贾敬兰诈骗犯罪的共犯的事实既无证据证实,亦无法律依据,应予改判,原公诉机关对杨亚茹的指控,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再审中杨亚茹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关于杨亚茹申诉提出贾敬兰给她1000元与给农户资料无关,是贾敬兰与她在之前因工作关系给的理由,经查,杨亚茹一直供述此事发生在给农户资料前,因工作关系,贾敬兰并不是因给农户资料而给的感谢费;而贾敬兰在侦查阶段只有一次供述是为答谢杨亚茹给农户资料给的,后来的供述同杨亚茹一致,从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是原判认定的贾敬兰为答谢杨亚茹给农户资料给的钱;况且退一步讲即便有该情节仅依此亦得不出二人有共同诈骗的共同故意。再审中杨亚茹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 判例评析: 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须具有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且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部分人是故意,一部分人是间接故意或过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不能以其应当知道可能诈骗而推定具有共同的犯罪直接故意。申诉人杨亚茹为原审被告人贾敬兰提供农户资料,客观上虽给贾敬兰骗取家电下乡补贴创造了条件,但原判认定杨亚茹系贾敬兰诈骗犯罪的共犯,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亦无法律依据。 判例八、张伟华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6)内刑再2号 判决理由: 本院再审查明,2009年初张伟华与李某相识。2009年至2010年间张伟华向李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66.5万元。2009年5月22日到2010年4月22日期间,张伟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向李某转账还款人民币70万元。张伟华用内蒙古新洋房地产的一套楼房向李某顶账57万元。李某在美容院用张伟华的消费卡号消费4740元。综上,张伟华向李某还款127.474万元,39.026万元未归还。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张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家人所开的乌海市东海铝业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取李某的信任后向其借款的证据不足。张伟华向李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66.5万元,通过现金还款、房屋顶账等方式还款共计127.474万元。原审依据的相关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张伟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检察机关抗诉时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李某在赌场放高利贷的事实。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原审被告人张伟华和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张伟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应改判张伟华无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例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伟华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依据已查明的银行转账和以房抵债,张伟华已向李某归还借款的绝大部分,至案发未还款只有39.026万元,且二人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承认张伟华一直按时付利息,不欠利息;原审认定张伟华虚构其家人所开的铝业门窗公司需要资金周转骗取李某信任而借款并用于赌博的证据不足,因此不能认定张伟华构成诈骗罪。 判例九、乌忠恕、房艳霞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6)辽14刑再3号 判决理由: 本院再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乌忠恕、房艳霞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一、虚构单位和公章是否是XXX村村民买牛的主要原因,此节事实不清。乌忠恕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源,向朝阳县东大道乡XXX村村民推销鲁西黄牛时,寄送了价格表及鲁西黄牛说明,虽然存在虚构记者身份、价格偏高的事实,但村民办理了贷款的事实说明乌忠恕提出的价格已经被认可。杨某一、杨某二、刘某、仝某证言与原审被告人乌忠恕、房艳霞供述可互相印证,能证实乌忠恕曾用联系贷款并贴息的方式为XXX村民购进了一批小尾寒羊,而从杨某一、杨某二证言来看,吸引村民的是乌忠恕能办理贷款并贴息;且就贷款利息,按乌忠恕与杨某一、杨某二的口头约定,应从乌忠恕可能获得的利润中支出,乌忠恕本人在刑事侦查期间对此一直是承认的。鉴于乌忠恕此前曾以贷款贴息的方式向XXX村村民出售小尾寒羊,村民买牛的主要原因是对乌忠恕所提交易模式的认可还是基于乌忠恕虚构单位及私刻印章而产生错误认识,此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买卖事实客观存在,且牛质量已被认可。乌忠恕、房艳霞控制购牛款后主观上有履约意图,客观上有履约行为,且没有转移财产、逃逸等行为。 为推销鲁西黄牛,乌忠恕给杨某一、杨某二提供了价格表、和鲁西黄牛说明,后由乌忠恕介绍为村民办理了贷款,这是一个合法的过程。乌忠恕在村民办完贷款后,即派房艳霞去山东购牛,为履约做准备;而房艳霞到山东后即选购了一批牛,说明二人主观上有履约意图。乌忠恕在控制购牛款后,即带XXX村书记杨某一、主任杨某二及负责检查牛质量的杨某三到山东郓城检查了房艳霞所购牛的质量,并商定在山东免疫、观察,说明牛的质量已经被认可。虽然乌忠恕在购牛合同上加盖了虚构单位“中国技术市场报社地方经济专刊”和“山东郓城县中原养殖场驻朝阳办事处”的印章,但其本人亦签字,并不影响相应的责任承担。乌忠恕将取得的购牛款的一部分汇给房艳霞用于购牛,余款存在其本人银行帐户,没有转移财产、逃匿行为,房艳霞也确实将收到的汇款用于购牛。因朝阳当地有疫情,房艳霞所购牛在XXX村指派的杨某三监督下在山东当地免疫、观察,乌忠恕在得知疫情解除后又指令房艳霞将牛从山东运回,亦是积极履约。根据乌忠恕、房艳霞所实施的上述行为,尚不足以推定二人具有诈骗被害人钱款的故意。 第三、牛因患有口蹄疫未能交付是超出乌忠恕、房艳霞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证据证明房艳霞系明知牛患有口蹄疫仍购买。 房艳霞在山东购牛后,曾在山东对牛进行免疫并观察一段时间,房艳霞自制的购牛登记表显示有4头牛未注射疫苗,但证人郭某的证言显示其曾组织工作人员分两次为房艳霞所购150余头牛注射了疫苗,故房艳霞所购牛是否全部注射疫苗,此节事实不清。因没有证据证明嘉祥是疫区,虽然房艳霞自书的购牛登记表将从山东嘉祥购买的牛标注为“不好”,故并不能据此推断其明知病牛而购买。本案仅凭杨某三证言不足以认定房艳霞在运回牛之前阻挠办理检验检疫,亦不能据此推断房艳霞明知购买的牛有病;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推定房艳霞、乌忠恕明知牛有病而购买或明知购买的牛有病仍运回朝阳以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判例评析: 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积极履行购牛协议,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虽然原审被告人乌忠恕的记者身份和其在购牛合同书中的印章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购牛农户并不是因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而产生错误认识,也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鲁西黄牛,109头牛最终未能交付给农户是因为原审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原审被告人乌忠恕和房艳霞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 裁判要旨十:工程结算的重复结算要综合评判,不能仅因重复结算的表面行为而认定诈骗行为。 判例十、彭桃生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4)长中刑再终字第00455号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经一审、二审、两次再审均以彭某某出具的白纸条上统计的773.5吨为实际运送矿石的总量,而并未调取过最原始的过磅单,现有的证据之间所反映出的矿石总量也存在出入。而彭桃生一直主张从涟钢10月份结算回的87.4吨是补结1983年1月至9月未结清的矿石量,原喻坊村支部书记何荣桂、会计喻本源的证言也证实彭桃生在接手之前因为部分过磅单在司机手里未及时收齐,白云石矿与涟钢的账目并未结算清楚。因此,在1983年1月至9月涟钢厂实际收到喻坊村白云石矿的矿石总量未查清的情况下认定彭桃生重复结算87.4吨矿石款的依据不足。另外,关于该87.4吨矿石结算款的去向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只能客观反映该矿石款已转至喻坊村,而原喻坊村支部书记何荣桂、会计喻本源的证言反映该笔矿石款已上交村里,不能证明彭桃生非法占有该款。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彭桃生诈骗涟钢87.4吨矿石款的证据明显不足。关于彭桃生1984年6月8日到涟钢原燃料科用1983年11、12月份的5张过磅单重复结算28吨矿石款的问题,根据彭桃生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词、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彭桃生曾告知李某某、黄某某可能有重复结算的问题,并承诺查实后及时扣转回涟钢厂。李某某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结算错误,不能认定彭桃生通过重复结算该28吨矿石款而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彭桃生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判例评析: 在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桃生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本案最关键、最重要的原始证据过磅单始终未提供。且原审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以及认定彭桃生所送的矿石数量自相矛盾,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认定彭桃生重复结算的证据不足,彭桃生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是因为司机和涟钢管理的不到位所导致重复结算的产生,彭桃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判例十一、施长莲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5)梨刑再初字第1号 判决理由: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长莲犯诈骗罪及被告人施长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依玉佳虽证实是被告人施长莲找人安装的遥控装置,但被告人施长莲始终予以否认,属一对一的证据,且被告人依玉家后来又否认是施长莲找人安装的,称谁安装的不知道。依玉家证实施长莲是找叫“老七、老虎”的人安装的遥控装置,但无二人的证实材料,施长莲又予以否认,依玉家的证实无证据佐证。被告人施长莲虽有行贿的行为,但证人王丽杰证实施长莲给检斤室扔5000元钱时对我们说:“给少写点”,从其证实看,施长莲当时并没有说安装遥控装置一事,粮库检斤员当时也不知道遥控装置之事,所以不能以被告人施长莲有行贿行为就认定其有诈骗的事实。同时,被告人施长莲实际诈骗玉米的吨数不清,根据给施长莲拉粮的司机证实,从梨树粮库拉回的玉米是卸在施长莲和依玉家家,证人任长智证实施长莲在该时段有时送干粮时往车里装湿粮,虽然计量部门对林海粮库电子地衡进行计量检定,利用电子遥控装置控制的最大误差可达到负2.7吨,但从同样车辆检斤的情况等证据看,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诈骗玉米的数量。综上,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施长莲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判例评析: 在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施长莲找人安装遥控装置的证据不足,一对一的口供不能认定其实施了上述行为。同时不能以被告人施长莲有行贿行为就认定其有诈骗的事实,行贿与指控诈骗事实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施长莲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例十二、张净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4)渝高法刑提字第00001号 判决理由: 1.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 原审被告人张净在得知存入银行的存款被雷锐等人支取时,先向雷锐、蓝振贵等人要求归还,在存款到期日两年后,雷锐等人仍无钱归还,张净即对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本金,当蓝振贵归还人民币38万元后张净即撤回对银行的起诉。因此,张净主观上是为了追回自己存入银行的本金而不是占有银行的财物。故,原裁判认定张净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 2.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净主动透露密码的事实,其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排他性。 原裁判认定张净主动透露密码的事实,主要证据有同案人蓝振贵、雷锐、宁凤山、黄某某的证词。对该事实,张净从未供认过,而蓝振贵、雷锐、宁凤山、黄某某等人在谁透露密码、如何透露密码等情节上的陈述相互矛盾,不能印证。银行工作人员王朝秀则证实蓝振贵办卡时是知道存折密码的,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ES/9000计算机储蓄网络系统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手册》规定,对已有活期存折账户的个人开办金穗借记卡,必须提供其活期存折账号及账户密码。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净如何向他人透露密码办卡的事实。根据再审庭审中张净提交的新证据可以确认2001年6月14日、2002年4月1日两笔存款是他人冒陈某某、张净之名采取挂失密码方式取走,该证据直接导致原裁判认定张净主动透露密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具有排他性。 关于原审被告人张净提出蓝振贵在看守所有串供行为,让雷锐证明是其告诉的取款密码。经查,蓝振贵有向雷锐传递涉案信息的行为,但其纸条抛投中不慎落入张净手中,雷锐并未收到,串供结果并未实际发生,其传递内容是否涉及串供,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被告人张净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原裁判认定张净主动透露密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具有排他性,故,原裁判认定张净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判例评析: 在本案中,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净透露密码的证据不足,再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司法鉴定意见证实2001年6月14日、2002年4月1日的两份密码挂失申请书及2001年9月8日、2002年4月1日开办银行卡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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