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0-6-19 13:47:16>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仲某于2017年12月26日购买某14号楼2单元303号楼房,并于2019年1月16日装修完毕。同年3月27日,发现屋内有大量积水,其新装修的房子被严重浸泡并造成财产损失。经小区物业查找楼房积水浸泡原因,发现积水中存在大量白色粉末状物质等装修废物。7月2日,小区物业出具《关于14-2-303卫生间返水情况的说明》,表明其房屋漏水的原因为白色石灰水等装修废物堵塞下水管道。经查,2019年3月前办理装修手续的业主共11户,但无法证实造成排水管道堵塞是哪一户的过错。仲某以楼上11户装修住户为被告,诉至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1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 |
案件焦点
楼上住户对仲某房屋因排水管堵塞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 |
裁判要旨
审理法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仲某房屋卫生间地面返水系因白色粉末状等装修废物堵塞下水管道所致,因卫生间地面返水使仲某有一定的财产损失是本案的客观事实;而本案涉及的十一户业主当时都处于装修阶段,且共用同一主下水管道,在具体是哪户业主倾倒装修废物导致下水道堵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该十一户业主均存在倾倒装修废物导致下水道堵塞的可能,故本案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在责任成立上应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该十一户业主与仲某所受财产损害间均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该十一户业主不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则应对仲某的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采用公平原则,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及相应责任大小的情况下,由共同使用该排水管道的十一户住户平均分摊仲某的财产损失。 关于仲某主张楼上11户住户应赔偿其三个月的房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仲某提供的证明其损失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的损失数额,且截至2019年3月27日仲某并未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故对仲某主张的房租请求不应支持。 据此,判决11被告赔偿仲某因房屋被淹导致的财产损失。 |
法官后语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住进楼房,对于小区共有设施的使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类似于本案中的问题。本案纠纷提示: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共用设备负有共同维护、共同管理、共同注意的义务
各业主对共同使用的排水管道应负有合理使用、合理排放、保持管道排水畅通的义务,不得将可能引起管道堵塞的物质投入排放管道。违反此义务造成其他业主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个业主均有不当排放行为但无法查清是谁的排放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有排放行为的业主如果不能“自证清白”就应担责 如全体或部分业主共用的下水管道因排入异物而堵塞,造成某一业主因下水管道堵塞而财产受损,当所有或部分业主都具有向下水管道排入异物堵塞管道造成财产损害结果的可能,且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时,应属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的价值,在于保护无过错的受害人,由可能引起危险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担责,即在责任成立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各业主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受损业主所受财产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应对受损业主所受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无法确定致使下水管道堵塞的具体侵权人及相应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应由共同使用该下水管道且同期有装修行为的所有业主对受损业主的财产损失平均承担责任。 对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作出规定,其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应理智、依法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多数因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而造成财产受损的业主,第一时间、第一反应便是将责任归咎于物业公司,拒交物业费用。物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已尽到对小区公共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定期检查及防止损失扩大的协助义务时,物业公司并不承担责任。若受损业主直接将责任归咎于物业公司,情绪化地对待处理类似问题,并不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和问题的解决。所以,当业主遇到类似问题时,切勿盲目维权,应及时止损,找准责任人,理性维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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