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0-1-15 8:48:12>跟律师谈谈<
让我们再来看一遍张明楷教授关于欺骗行为的论述:
从形式上说欺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的情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包括心理事实,如以借为外的欺骗行为隐瞒了不归还财物的心理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欺骗行为。就法律规则、价值判断进行虚假陈述或表示的,也可以成立欺骗。欺骗还可以是举动的虚假表示,包括明示的举动欺骗与默示的举动欺骗(默示的表示)。前者如,无业人员穿着工商人员制服的行为,就可能成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身体健全的人打扮成残疾人在马路上乞讨的,也是欺骗行为。后者如,行为人在外币兑换处拿出一张作废的外国纸币交给负责兑换的职员时,就默示了这张纸币在该外国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如果黙示的内容与事实相反,就属于以默示的举动欺骗。欺骗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骗行为。欺骗行为既可以是在他人没有任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之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也可以是在他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或者强化其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即使欺骗行为不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但足以使欺骗对象产生认识错误的,也属于欺骗行为。例如,针对缺乏常识的人冒充孙中山、张学良本人实施欺骗行为,取得财物的,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一般性夸张,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的行为,不是欺骗行为。例如,售楼人员声称房价会上涨而劝他人购买住房,即使房价后来下跌,或者声称本商场的商品价格比其他商场便宜,即使事实上贵于其他商场,也不能认为欺骗行为。
周光权教授也有一段类似的论述:
欺诈行为,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虚构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将来的事实。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已经陷入错误,有义务告知对方某种真实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的情况下“自愿”交付财物,例如隐瞒他人已履行债务的事实,再次接收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隐瞒财产抵押的事实而将其出卖的,都可能构成诈骗罪。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式没有限制,可以是对事实做出虚假描述,也可以是对事物做出价值判断或者其他意思表示;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可以直截了当地实施,也可以间接、隐讳地告诉被害人。
欺诈行为,原则上必须使一般人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做出有关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是,明知被害人特别容易上当受骗,而进行欺骗,虽然一般人不可能被欺骗,但被害人因为贪图便宜,或者有过失而受骗并处分财物的,只要欺骗行为具有招致他人陷入错误的性质,就是欺诈行为。当然,在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对商品作夸张性介绍,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是诈骗罪中的欺诈,有成立虚假广告罪的可能性。虚假的宣传超越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且由此骗取他人财物的,则可以成为欺诈。
两位教授的观点基本一致,都认为欺骗行为是使他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同时又认为欺骗行为的内容范围很广,方法、手段不受限制,仅在程度上有所限制,欺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由于未对核心欺骗行为与辅助欺骗行为作出区分,上述观点显得自相矛盾。欺骗行为既然是使他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其内容、方法、手段就有一定的限制,欺骗行为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那些不能使他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虚假行为不属于欺骗行为。要准确讨论欺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必须对核心欺骗行为和辅助欺骗行为作出区分。
两位教授所讲的使他人陷入或维持队识错误而交付财产的欺骗行为是核心欺骗行为。核心欺骗行为的内容决定了它必须是以虚假的理由请求他人交付财产的行为,其常见表现形式有以借贷、借用为名的欺骗行为、以买卖为名的欺骗行为、以投资为名的欺骗行为、以保管为名的欺骗行为、以执法罚没财物为名的欺骗行为、以提供有偿服务为名的欺骗行为、以金融结算、支付为名的欺骗行为、以保险理赔为名的欺骗行为等。
两位教授所讲的欺骗行为的方法、手段不受限制,是针对辅助欺骗行为。辅助欺骗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都可以成为辅助欺骗行为。如:无业人员穿着工商人员制服,身体健全的人打扮成残疾人,谎称他人将有大灾,把驽马说成体格健壮之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夸大某种商品的功效、价值,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隐瞒自己的真实财务状况,抠脚大汉冒充“白富美”,等等,都是辅助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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