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谢留卿案 | 公诉人犯下的十大逻辑错误

谢留卿案 | 公诉人犯下的十大逻辑错误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0-1-6 10:11:21>跟律师谈谈<

  繁昌县人民法院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的谢留卿等63名被告被控诈骗罪等案件,因公安违法地域管辖、刑讯逼供、上级法院为下级法院的庭审提供服务、律师被剥夺辩护席、扣押的数百万财物下落不明、半不公开庭审、拒绝庭审直播、专家鉴定人和证人出庭困难、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困难、物证不到庭、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等问题,受到了人民日报、光明网、网易、腾讯等媒体和平台的广泛关注。

  针对法庭剥夺律师辩护席的问题,我曾专门撰文进行批评,因为程序保障需要实质性保障,面对上百本卷宗,没有辩护席,律师是根本不可能尽责履职的,庭审就会流于形式,同时也违反了相关部门对法庭的规范性要求。参见《谢留卿案 | 法庭要不要给律师配席位?》

  作为指控诈骗罪的最核心证据,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瓷杂类、字画类、玉器类等253项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具有合法性,也达不到证明标准,不能被采信,对此我也专门撰文。参见《谢留卿案 | 新的价格认证结论书也是非法证据》。

  现在,案件事实已经十分清楚,这是一起彻彻底底的冤案,谢留卿等63名被告都是彻彻底底的无罪的。

  在此,我再次强烈要求繁昌法院,立即变更强制措施,多一分钟的羁押,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更是对法治的破坏。本案的被告人解除羁押措施后,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因此羁押本身就完全是违法的。本案的羁押还是十分随意的、不严肃的、不公平的。比如,第49号被告人赵娜,是策划部的员工,策划部其他人都取保了,她还没有取保,并且她在案发时已经辞职,之前也离职过一年。庭审中她声泪俱下的控诉了自己被非法羁押以及不公正处置的问题,令人泪目。

  两次庭审,清晰地显示,本案公诉人完全背弃了客观公正的公诉人立场,恶意追诉的意图显露无遗。

   本次开庭,60名被告人的106名辩护律师,参与庭审。辩护人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都有强烈的无力感,因为公诉人无论是回答审判长的提问,还是回答律师的发问,都采取了“话术”和“套路”,要么重述公诉书,要么答非所问,要么重复诈骗罪的罪状(很多公诉人没有接受过从生活事实提炼要件事实的训练,公诉人的事实陈述往往是罪状与生活事实杂糅甚至以罪状替代生活事实)。

  本质上,公诉人是不停地用逻辑上的谬误和缺陷,来弥补指控事实和公诉证据的千疮百孔。公诉人已经不是在用专业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进行指控。为了支撑错漏百出的公诉事实和公诉证据,公诉人抛弃的不仅是法律的专业性,更是抛弃了语言逻辑和法律逻辑的基本规范和素养,至少犯下了十大逻辑错误。事实上,法院的枉法裁判,很多也是通过逻辑错误和逻辑跳跃来实现的,因为法官的裁判往往是先有结论后找理由,论证往往就只能是断裂的乃至错误的。今后我将专门另行撰文,总结并例证法官常犯的十种逻辑错误。

  我的两轮辩护意见,从逻辑的角度,论证了公诉人的指控完全是不成立的、完全是失败的,法庭不能采信公诉人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本案的被告人都是无罪的,法院应该尽快做出无罪判决。

  存在逻辑错误本身也是需要证立的。现在,本辩护人公开本人的两轮辩论意见,详细论证繁昌县检察院的公诉人在谢留卿案的办案过程中犯下的十大逻辑错误。

  第一,转移论题。本案案涉罪名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本案的公诉,必须以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中心。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注意,是骗取不是赚取。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但是,整个庭审,公诉人无非再说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一些被告人对艺术品的买受人实施了饥饿营销、承诺回购等销售手段,第二,案涉的艺术品,被评估出来的价值远远低于市价,并且这个评估是谁评估出来的,不予公开。公诉人实际上偷换了论题,以这些事实来替代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从根本上立论就错误了。公诉人为什么转移论题呢,就在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本案中根本就不成立。这一点,众多辩护人已经讲得很清楚,我相信法庭以及旁听的公民、法警以及各级领导,已经听得很清楚了。

  第二,偷换概念。《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繁检刑诉〔2018〕128号)第25页载:“以‘北京中金收藏’的名义对外销售虚假产品。”“虚假产品”这一表述是偏正结构,虚假是状语,修饰产品。庭审已经查明,案涉的产品,都是真的。庭审中,律师也明确向公诉人发问,询问公诉人是否变更公诉事实。但是,公诉人仍然认为被告人销售的是虚假产品,并对“虚假产品”进行了超过汉语表达规范的解释,公诉人认为虚假产品是指用虚假手段销售的产品。公诉人明明知道公诉的事实是错误,但是拒不纠正错误。如果“虚假产品”是指用虚假手段销售的产品,那么确实是虚假的产品,又是什么呢?显然,“虚假产品”内涵超过了公诉人所理解的外延,公诉人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第三,逻辑跳跃。本案被公诉人定性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也必须具备一般共同犯罪的要件。本案没有证明一般共同犯罪的构成,而直接跳跃到集团犯罪。为什么没有证明一般共同犯罪呢?因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众多被告人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更没有证明证明他们为了犯罪而实施过共谋。本案连一般的共同犯罪都不构成,更遑论构成犯罪集团。公诉人的逻辑很简单,中金公司是一个公司,因此就以公司为犯罪集团。公诉人的这种逻辑跳跃,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公诉。导致的结果是,本案根本就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合意。请问公诉人,共同的犯意在哪里?不能因为这些人都是公司的职员,就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成员(被告人周雪峰根本就不是中金公司的员工,而是北京市东方国宝艺术馆有限公司的员工,但仍然被抓,将错就错)。通过逻辑跳跃,以公司这个纽带,公诉人巧妙地避开了共同犯意的证明。

  事实上,本案即使要定诈骗罪,也是合同诈骗罪,因为所谓的诈骗事实,都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欺骗,并且是一笔一笔的具体的诈骗。但是,由于激进销售手段是员工个人采取的,公司并没有这个意思更没有这个授意,并且公司严令禁止激进销售,而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中金公司和买受人,因此合同诈骗罪也立不了。

  第四,自相矛盾。由于案涉的艺术品作为案件的关键物证,一直没有到庭,因此第一次庭审之前,众辩护律师就要求物证到庭。但是,公诉人在第一次庭审中引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26条许可侦查机关“将不便提取的财物交财物持有人保管”的规定,为其不向法庭移交物证主张合理性。但是,本次庭审之前,公诉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侦时,又全部扣押了涉案的艺术品。很显然,公诉人前后是矛盾的。同时,既然涉案物品已经扣押,公诉人仍然不提交这些物证,更显示出公诉人的自相矛盾。

  第五,归因错误。本次庭审之前公诉人补充提交的四卷证据的卷一,讯问这些买受人现在的经济状况,似乎在证明这些人受害了,经济状况不堪。实际上,中金公司与陈先进已经启动了退货程序,即已经在解决民事纠纷。但是,陈先进在收到了10万元的退货款之后,却拒绝返还货品。如果不是公安机关的介入,陈先进早已经退货,并收回货款。恰恰是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公诉人的违法公诉,造成了陈先进等众多所谓的被害人的经济状况的恶化。同时,话术与买受人的处分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诉人在第二轮辩护中承认,话术本身是中性的,更证明了这一点。此外,公诉人陈述谢留卿接受供货商的定价咨询、玉制产品有斑点、收藏票存在匹配错误、公司出台五不准制度等,也都不能证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公诉人无论陈述多少这些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这些事实都不是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谢留卿、刘艳芳,没有教唆任何人采用话术。但是,公安的询问笔录,则通过询问员工的方式,以被告人主观上认为谢留卿、刘艳芳知晓有人采用了话术为由,就认为谢留卿、刘艳芳就具有诈骗的犯意。这也是十分荒唐的。这都犯下了归因错误的逻辑错误。

  第六,倒置因果。本案的案件事实是由成千上万个艺术品买卖的事实构成的。不是一锤子买卖,不是一次性交易。因此,对于每一次交易,都必须逐一审查和定性。在案事实显示,有的交易,是买受人参加展会之后自行决定购买的,根本就没有任何欺诈的成分,但也被认定为诈骗。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就类似于受贿,不能说这个人对受贿是持开放态度的,就对每一笔受贿事实不进行具体审查,而简单地将金额进行相加。公诉人倒置了因果。只有每一笔交易是诈骗,才可能所有的交易是诈骗。因为有人存在违规销售,是不可能推论出所有的销售活动都是诈骗犯罪的。

  再比如,配送部的员工,没有参与销售,根本不可能参与欺诈,公司行政人员,更没有参与销售。仅仅因为他们是公司的员工,就把他们定性为共犯。这也是颠倒因果。就类似,一个刑事案件,由于法官枉法裁判最后被定罪,难道押送的法警和为法庭提供庭审服务的人员都是共犯吗?公诉人的逻辑显然是荒唐的,是危险的,更是司法权的严重滥用。

  第七,以偏概全。本案确实存在一些销售人员违反中金公司规定进行销售的情况,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艺术品的销售都是违规的。比如,本案报案人陈先进购买的“百虾图”,是其在电视上看到齐白石的艺术成就之后,主动电话联系购买的。“多子多福瓷瓶”,是陈先进参加九华山的展会后自愿购买的。至少这两笔交易,完全没有任何欺诈的成分。又比如,张亭亭的客户欧鲁山,也通过展会购买了很多艺术品。事实上,本案涉案的很多艺术品都是展会上购买的。公安的讯问笔录,套路很明显。一是讯问销售人员有没有采取激进销售手段,二是问买受人买了多少艺术品,然后根本就不去审查每一笔交易的过程。思维惯性的结果就是所有的销售都是违规的,都是欺诈销售的。这既是逻辑跳跃,也是以偏概全。

  第八,双重标准。对辩护人申请出庭的专家,公诉人要求审查专业资质和利害关系。但是,对于价格认定结论书,公诉人却不公开鉴定人和鉴定专家,认为被告人、辩护律师以及合议庭连名字都不需要知道。如此双标,是一种严重的不诚信的表现。本次开庭前临时补充的15页证据,是未重启侦查程序而获得的。姑且不论两次补侦的权力用完之后继续补侦是否合法,但补侦也必须有检察院的命令才能补侦。这15页的补侦证据,完全是非法的。

  第九,避实就虚。作为地方性法规的2008年修订的《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价格鉴定结论需要价格鉴定人员签名,还需要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定机构印章。但是,公诉人抛弃该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谈,诉诸效力位阶更低的规范性文件,这既是不诚信的表现,也犯下了避实就虚的逻辑错误。我只问一句,你们凭什么不遵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谁赋予你们的权力?明知自己违法了还振振有词,不惭愧吗?

  第十,诉诸不可验证。作为办案关键证据的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瓷杂类、字画类、玉器类等253项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谁鉴定、专家有哪些,都不知道。此外,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瓷杂类、字画类、玉器类等253项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在鉴定提出方提供的材料中,有一份《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证书》复印件。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怎么能依据一份复印件来鉴定呢?而这份检测证书,在繁昌县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并没有。纵观全案案卷,公诉方并没有提交这份《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证书》,那么这份证书是什么呢?同时,鉴定人和所谓的专家,不公开,在法院命令检察院提供专家工作底稿的情况下还是拒不服从法院的命令,建议法院向繁昌县检察院送达司法建议,对承办人进行处分。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依据以及鉴定人、专家不公开,就是用不可验证的前提来支撑价格认定结论书,就是犯下了诉诸不可验证的逻辑错误。

   实际上,公诉人犯下的逻辑错误,核心的一点,就是推不出,即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根本推论不出(证明不了或者达不到证明标准)其陈述的事实。

  除了上述十大逻辑错误,公诉人还违背了法秩序统一原理

  徐昕律师以及李啟珍律师已经通过案例检索,发现这种艺术品买卖的纠纷,连民事上的欺诈都构不成。也就是说,这些所谓的受害人,即使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合同欺诈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惩罚性赔偿,都很难胜诉。一个连民事违法都不构成的行为,怎么能够构成诈骗罪呢?这背后的原理,是法秩序统一原理。对于民事行为的法律评价,只有存在民事违法性,才可能构成犯罪。

  事实上,在公诉人指控中,只要这些受到过欺骗或者没有受到欺骗的买受人退货了,就统统不算诈骗。

  例如,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管辖的唯一的管辖连接点,即繁昌县居民陈先进。他购买的艺术品共计约60万元。案发前,中金公司与陈先进已经启动了退货程序,即已经在解决民事纠纷,并退回给他10万。但是,陈先进在收到了10万元的退货款之后,没有返还等值的艺术品。在公诉人的指控中,将10万从所谓的犯罪事实中剔除了,而公诉人并没有明确这10万元对应的是哪些艺术品。如果该10万元的艺术品不是犯罪,那所有的都不是犯罪。

   其他买受人,只要退货了,公诉人也都没有将这些已经退货的交易认定为诈骗。比如,刘丹娜通过电话向任福平推销商品,刘丹娜以谎称商品升值空间大、收藏价值高、可以帮任福平联系拍卖行拍卖已购商品等方式进行诈骗。案值共107万。之后,任福平发觉自己被骗,要求退货,刘丹娜没有给其退货。后任福平通过要债公司找到中金鼎盛公司,退回99万元。这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被定性为诈骗,但是起诉书就不认为是诈骗。

  也就是说,公诉人的逻辑是,只要退货了,就不是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成就之后不会因为犯罪人的悔过乃至补救,而阻却。可见,公诉人也认为本案的艺术品买卖是民事交易。这一处理,反映出公诉人逻辑的矛盾,这是一个无法解套的自我矛盾。

  接受过正规科班法律教育的人,都会学习法律逻辑学这门课程。法学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之所以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在于遵循一直的法律逻辑和法律方法。本案中,公诉人为了支撑起支离破碎的公诉体系,逻辑混乱,错漏百出。法律是良心过滤后的东西。真诚希望公诉人,摸着自己的良心办案。为了公诉而公诉,不顾无罪的案情,就抛弃了职业的底线以及基本的人性。

  公诉人、合议庭成员和被告人一样,总体都比较年轻。司法官责任追究今年将全面落地。员额制之后,员额检察官拿着远远超出一般居民收入的高薪,你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推脱给组织。

  如果谢留卿等63名被告人无辜背负罪名,公诉人和法官的职业生涯其实也将与这个重大冤案的命运捆绑在一起。

  请我们的公诉人,我们的法官,摸着良心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被告席上的人是你,你能认罪伏法吗!



【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咨询律师 离婚咨询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