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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驳回的两三点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10-15 14:53:23>跟律师谈谈<


   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以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那么一旦遭遇自己申请的商标被驳回的情况,我们如何对待和应对呢?


01
商标驳回还有救吗?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时,小编要提醒看官这可能只是一个插曲。因为在商标局内部,商标的审查是具体安排到商标审查员个体。由于审查员专攻领域、阅历经验等的不同,针对同一个商标,可能不同的审查员就会有不同的结果。而个人能力也不可避免会有局限性,所以你的商标审查有可能是一种错误的驳回。
所以商标驳回,依然有救回的可能性。
   只要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标局的审定结果,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通过“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驳回的商标最终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得以注册成功的例子是很多的。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是相关法条: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商标驳回的原因有很多,小编列出了以下几种:
   1. 商标申请前的商标查询不力。这里的不力是指注册商标申请人个人,或是所委托的代理机构所做的工作不够。现下,由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低门槛,造就了该行业鱼龙混杂的局面。一些代理机构可能为了提高某些方面的排名,忽略了质而单纯追求申请量。那么小编在这里要给看官提个醒了,如果是要委托代理机构,一定要事前对其进行一定的了解。看看这个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的核准率是不是足够高,不然“只管引进门”的“师傅”可不是你的“好师傅”。打个比方,如果是商标,那么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在这驳回之后,尽管有复审做你的盾牌,但这其中耽搁的时间可要多思量,这不免也是一大损失。
   2. 不可避免的盲查期。顾名思义这里的盲查期是指一段时间内的信息是查不到的。让我们从工商局的角度出发,全国的商标申请都在这里汇集,录入系统时量过大就导致了系统中的盲查期。 当然随着查询系统的提升和商标局内部工作的完善,盲查期会逐渐缩短。就目前而言,小编可以告诉各位看官盲查期一般是6个月左右的时间。
   3. 商标本身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商标没有显著性、具有不良影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等原因。但是在具体适用时要参考具体法条,通过例外性情况捍卫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商标法》第10、11条。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02
商标驳回为何至此?

03
商标驳回复审如何下手?
   首先,小编要给大家提个醒,复审程序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路径,为了能够用有限的精力达到最优的结果。选择代理机构这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的组织,是不错的选择。
   接下来就驳回复审具体程序作阐述,让看客有一个大概了解。
   1.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3.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时间: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4.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在商标驳回以后,选择不只是提起复审一条路。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以后,申请人应该仔细分析通知书中驳回的具体理由,如是由于商标近似被驳回,而近似度很高,复审成功的可能性就较低,那么也许选择重新申请才是正确选择。当然这里重新申请时,也要做一定的改进。否则驳回后原封不动再进行申请是没有意义的,原因是审查员在审查后一个商标的时候会参照你前一件商标的驳回理由,即使审查员认为驳回理由有些牵强,但是商标局要保持其对外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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