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9-12-24 10:45:55>跟律师谈谈<
我们国家对于开设赌场罪,是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从开设赌场罪的刑法表述上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开设赌场罪有两个量刑档:三年以下,三到十年。那么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
第一: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第二: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到十年之间?
带着这两个问题,我们去查看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将开设赌场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
第二、 利用网络开设赌场;
第三、 现场开设赌场。
那么我们就对这三种类型,一一进行分解。
我们首先看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有明确规定: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赌博;
(三)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们再看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也有明确规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们看现场开设赌场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对比,我们会很容易的出来以下结论:
开设赌场三种类型: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网络开设赌场,现场开设赌场。
对于立案追诉标准:对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入罪标准最高:有明确的规定台数、违法所得、参赌人数等等,而网络开设赌场和现场开设赌场,只要有行为,就构成犯罪,可以说入罪门槛非常低,也可见我们国家对于这两种开设赌场形式打击力度最大。
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利用赌博机和网络开设赌场,都有明确的量化标准,但是对于现场开设赌场,至今法律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那么就意味着至少从法律层面,现场开设赌场,如果判处三年以上,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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