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10-8 13:46:45>跟律师谈谈<
2015年10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将有一批新规影响我们的生活……
全国:
1、《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法律条文从原来104条增加至154条,新增内容50条,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一些重要的理念、 制度、机制和方式融入其中。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该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这也就意味着食品安全追溯已经成为法定条款,也明确了消费者在网购时 的权益和维权办法。
2、“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将将从10月1日起实施
10月1日起企业办证不用再跑很多部门啦!企业的新设或变更,将由目前的工商、质监、税务3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3、《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商总局:电商大促10月1日起不得限定退货条件
年末“双11”、“双12”等电商“大促”离我们越来越近了。今年电商“大促”中,如果再出现“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限制条款,将得到遏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再进行集中促销活动如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查处。
根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其中,作为集中促销的组织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同时,交易平台需对网络商户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如发现商户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对于此前“双11”中曾经出现部分店家规定预售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货,且得到了交易平台的支持等问题,此次《规定》中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4、手机流量单月不清零10月实施
三大运营商将从10月1日起正式面向手机用户全面开放套餐内流量单月不清零服务。本次流量单月不清零服务自10月1日起面向所有手机用户默认开通,用户无需再单独申请。
5、10月1日起提高抗战老战士优抚补助标准
民政部将在10月1号再次提高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和补助标准,在这次提标中将重点向参加过抗战的老战士倾斜,通过多种手段来确实保障他们的生活。
6、《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将于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自今年10月15日起,发改委下调住房转让手续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其中,《通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同时明确,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可进一步适当降低。
7、《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10月1日施行!
10月1日起,保监会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监管层在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的同时也更注重规范发展。新规实施日期将至,监管层的整治力度也有所加大,近期有不少“披着保险外衣”的网销理财产品已遭下架。
地方:
1、黑龙江省10月1日起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自2015年10月1日起,黑龙江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将企业登记时依次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人社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2、《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日前表示,《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这是中国第一部保护华侨权益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针对华侨遇到的种种问题,《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分别对华侨政治、人身、社保、生育、教育、财产、投资、捐赠等八个方面权益的保护做了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特别提及“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在本省(广东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参照本条例执行。”该条规定使得《条例》的覆盖对象范围更广,发挥效力的作用更大。
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体现五大亮点 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新通过的《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规定了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安全应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五方面问题。提现了五大亮点:一是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二是将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资金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从根本上保障了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三是强化了安全管理与应急保障,专门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义务、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以及对危害或妨碍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四是鼓励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区、工业园区等延伸。五是解决了相邻城市互通公交的法律障碍。
4、《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10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条例》明确提出要对女职工实行“五期”保护,其中更年期的保护措施更是在全国首提。《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细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更加“接地气”。如增强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五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处于经期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给予保护,规定“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并且应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在孕产期和哺乳期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对于怀孕3个月以内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并保证每日1小时以上的工间休息;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期女职工,不仅享有一天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强调“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5、《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婚前已育再婚夫妻可再生
《条例》共七章70条,分为总则、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调整了生育政策,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6、《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10月1日起,《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正式施行。这是《人民调解法》出台后,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法规,解决了影响江苏省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制约因素和“瓶颈”问题。根据《条例》,江苏省人民调解的范围涵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
7、《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经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在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梳理归纳全省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起“8+1”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并明确提出,对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等情形,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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