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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项目实行捆绑装修的销售模式中购房人能否单独解除装修协议的司法认定与裁判规则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9-11-21 8:47:06>跟律师谈谈<

商品房项目实行捆绑装修的销售模式中购房人能否单独解除装修协议的司法认定与裁判规则

原创: 吉娟律师

引言


   本文要论述的“捆绑装修”是指在政府对商品房实行限价备案制度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项目销售中为规避政府限价政策,要求购房人购买其开发的房产的同时必须由房地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的销售模式。近年来因政府限价政策的施行,捆绑装修已经成为了很多房地产企业普遍采取的销售模式。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购房人要求解除或撤销装修协议、退还装修款的纠纷较少发生。而在房价下跌、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购房人要求解除或撤销装修协议、退还装修款的纠纷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那么,在商品房项目中实行捆绑装修的合同效力如何?购房人是否有权要求确认装修协议无效、解除或撤销装修协议、退还装修款?笔者在进行大量案例检索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办理的此类案件的情况,总结出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为房地产企业、购房人及其他民事主体提供参考。


、购房人要求解除《装修协议》的依据


从笔者实务中接触到的案件及裁判案例来看,购房人要求解除装修协议主要有以下理由:

1、“捆绑装修”违反国家规定。例如“捆绑装修”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捆绑销售或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将房屋实际价款拆分为备案合同价和装修价的方式违反了政府关于限价的规定等。

2、装修协议系格式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免除了开发商的责任、限制了购房人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3、装修价款过高,不符合实际,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4、销售房屋过程中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如未告知需要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和装修两个合同,未告知装修款中包含部分房价款,销售时宣传是精装修,但备案合同是毛坯房等。

5、装修协议是委托合同,且未实际履行,购房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6、其他事由。

实务中,因捆绑装修产生纠纷,购房人的诉讼请求除要求解除装修协议外,还有要求确认装修协议无效、撤销装修协议或直接将诉讼请求列为返还已支付装修款等。而无论解除、撤销还是确认装修协议无效,其主张的依据与前文列明的解除装修协议的理由基本相同。


二、商品房项目捆绑装修购房人要求单独解除《装修协议》的相关案例及裁判观点


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全国各地法院对捆绑装修的《装修协议》合同效力主流观点均认为是合法有效的,仅有个别法院认定《装修协议》无效。但无论认定《装修协议》有效还是无效,法院均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共同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购房人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装修款。对于购房人要求解除或撤销《装修协议》、确认《装修协议》无效的主张基本不予支持(截止目前笔者暂未搜到认定购房人有权要求返还装修款的生效判决)。下文笔者将从《装修协议》效力认定问题及装修款返还两个方面分析法院的裁判规则:


(一)《装修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裁判观点一:《装修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相关案例1】徐静与海宁景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号:海宁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1民初3063号)

【裁判要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结合双方签订两份合同的时间、主体、内容,以及原告已全额支付装修款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将商品房作为一个整体使用的精装修房屋进行交易。装修合同并不具有独立性。原告未举证证明购房合同因存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而解除,且原告主张装修合同系承揽合同且其享有任意解除权,必须以装修合同具备独立性为前提条件,故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予采信。装修合同不存在未约定装修工期、交付期限、装修材料品牌等瑕疵,也不存在被告未尽到合理提示注意和说明义务,以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属于无效的格式合同。原告要求解除装修合同及被告返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2】彭建芬与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3885号)

【裁判要点】《委托装修协议》及《房款承诺书》是当事人双方业已确认的内容的一种变异的表达方式,通过合同形式对房屋价款进行了拆分,对付款义务进行了分割。原审法院认定《委托装修协议》和《房款承诺书》两份合同相关条款无效,实际上是将合同形式等同于合同内容本身,忽略了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指出并纠正。

裁判观点二:《装修协议》目的系规避地方政府房地产调控限价政策,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装修协议》应为无效。双方当事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装修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构成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带装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易总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和装修合同价款之和,该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关案例】李伟松与佛山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1155号)

【裁判要点】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并非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人为将带装修房屋交易价款拆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价款和《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款两部分,目的系规避地方政府房地产调控限价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装修合同》应为无效。双方当事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装修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共同构成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带装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房屋交易总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和装修合同价款之和,该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裁判观点三:对购房人要求确认《装修协议》部分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向迷与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万卓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3510号)

【裁判要点】关于向迷主张涉案《无忧安居家装整合服务协议》部分条款无效的问题。向迷与上城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签署的《无忧安居家装整合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其中协议第一条第六款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装修方案及标准经向迷确认后由上城公司按方案和标准进行装修,向迷应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确认装修方案的合法性,上城公司并不对该装修的合法性负责。如因向迷违规装修受到相关处罚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上城公司无关。至于向迷主张案房屋二层改扩建工程涉嫌违规的问题,根据上述条款该装修方案已经其确认,是否符合规定应由其自行审查。协议第一条第七款关于定向迷授权上城公司直接收楼并进场施工的约定,由于《三方协议》就案涉房屋的交验授权等具体问题已经进行了约定,向迷亦签署了相应的《授权委托书》约定了其委托上城公司办理收房手续为不可撤销的委托。向迷在签约时及之后并未就上述条款提出过异议,现向迷主张上述条款无效,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装修协议》能否解除及购房人是否有权要去返还装修款问题


对于该问题,经检索全国各地法院判例,无论是认定《装修协议》有效还是无效,对于购房人要求解除《装修协议》及返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各地法院均不予支持。不支持的理由往往有多个方面但侧重点各有不同,故笔者从裁判观点相似的角度进行分类总结。需要说明的是,各个法院的裁判理由虽各有侧重,但仍有共同之处,因篇幅有限,未能体现裁判要点全貌,请大家结合裁判文书全文研读。

裁判观点一:涉案房屋是带装修出售,整体履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装修协议》不具有独立性,购房人无权要求单独解除《装修协议》

【相关案例1】牛海洲、荥阳碧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0495号)

【裁判要点】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主体、内容、有异于日常装修合同的情形及当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可以认定涉案房屋是带装修出售,整体履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内容客观真实详见,不存在开发商未尽到合理提示注意和说明义务,以及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属于无效的格式合同,购房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同意完全有理由拒绝签订,其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未被侵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相关案例2】马俊佳等33人与荥阳碧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1270号)

【裁判要点】《委托装修合同》系原、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签订的,两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交合。《委托装修合同》约定了装修价款总额及其它权利义务,可以认定涉案房屋是带装修出售,整体履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装修合同》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被告未尽到合理提示注意、说明义务,以及损害原告权益的欺诈行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同意订立合同,完全有理由拒绝签订,其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未被侵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从约定解除来看,《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后《委托装修合同》解除,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解除,约定解除条件不成就,原告不享有约定解除权;从法定解除来看,《委托装修合同》不具有独立性,且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情形,原告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相关案例3】朱清艳与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1367号)

【裁判要点】从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内容来看,朱清艳应当明知其从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为精装房。虽然双方之后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但《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装修合同》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现朱清艳仅要求解除《装修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观点二:装修费用反映的并非真实的装修成本,而是房价款的一部分,其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款共同构成涉案房屋的总价款,购房人无权单独解除《装修协议》

【相关案例1】戴淼、阜阳城南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终1093号)

【裁判要点】从本案的认购书及附件中反映,双方签订的系购买精装修房的合同。虽然其后分别签订了装修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费用反映的并非真实的装修成本,而是房价款的一部分,其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款共同构成涉案房屋的总价款。戴淼单独要求解除涉案《委托装修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若认为上述合同具有解除的法定事由,可以对涉案装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并予以解除。

【相关案例2】孙靖宇与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诚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民终14541号)

【裁判要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装修合同》是否为完全独立的合同,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带装修出售。对此问题,应当从签约背景、签约过程、合同条款、履行过程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经分析,本院认为《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装修合同》并非完全独立的合同,《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款实为总购房款的一部分,涉案房屋属于带装修出售。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观点三:《装修协议》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原告无权要求解除

【相关案例1】施阳与南通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1649号)

【裁判要点】本案中雅居乐公司、振中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施阳购房后委托雅居乐公司、振中公司予以实施装修,双方对装修图纸、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品牌均有明确约定,装修价格双方也达成一致,且认购书和确认书中所涉装修事项以较为显著的黑体字形式予以提醒。被上诉人未告知两公司的关联情况,并不必然导致施阳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不可认定被上诉人即存在欺诈。本案中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施阳所购商品房加装修款后每平方米的价格仍低于雅居乐公司现销售楼盘均价9690元每平方米。行政主管机关对雅居乐公司的行为只是公开通报并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没有对其行为进行定性。施阳认为雅居乐公司、振中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据不足。施阳主张单方解除合同,但其既不符合双方约定解除的情形,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其无权单方解除,其发出通知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相关案例2】黎祖恒、广州中璟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4839号)

【裁判要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是否应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和合同的法定解除。本案中,黎祖恒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合同的履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故本案不适用法定解除。至于约定解除是否成就的问题。因涉案合同同时约定如黎祖恒要求单独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则视为黎祖恒根本违约,买卖合同一并解除,实质上是对合同解除条件和违约责任后果的约定。本案汇总,黎祖恒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及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中黎祖恒要求解除装修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黎祖恒主张解除案涉装修合同的诉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裁判观点四:《装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购房人要求解除《装修协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江冲与郑州碧桂园海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荥阳市法院2018豫0182民初7161号)

【裁判要点】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6年12月22日签订的《装修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五:购房人因《装修协议》提起的诉讼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购房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相关案例】钟坪刚、刘肖伶等与佛山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1330号)

【裁判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二级案由,因此,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两原告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依法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笔者观点


(一)关于《装修协议》的效力

1、“捆绑装修”的销售模式,即便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违反的也仅仅是政府关于限价及规范房地产秩序的规范性文件,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装修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2、对于部分法院认为装修协议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的认定,笔者同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3885号判决的认定。《装修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表现形式和组成部分,不能将合同形式等同于合同内容本身,应通过合同形式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装修协议》应是合法有效的。

3、对于购房人主张的《装修协议》系格式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应具体审查《装修协议中》是否存在限制购房人权利、免除开发商或第三方装修公司责任的情形。但退一步讲,即便《装修协议》中存在无效的格式条款,也仅是某个条款无效,并不会导致《装修协议》整体无效,且《装修协议》中的价格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购房人无权以无效格式条款为由要求返还装修款。


(二)购房人是否有权撤销《装修协议》并主张返还已付装修款

对于购房人主张的要求撤销《装修协议》的主张,因购房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房屋是一个重大决策,其在作出购买决定应是作出慎重考虑的,如其无证据证明在购买房屋时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则要求撤销《装修协议》并返还已付装修款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而且购房人要求撤销《装修协议》的真正原因往往并非是在购买房屋时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是其在购买房屋后因同一楼盘房屋销售价格降低,基于经济利益驱动而要求撤销《装修协议》,以达到不支付装修款的目的,此种行为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三)购房人是否有权解除《装修协议》并主张返还已付装修款

《装修协议》合法有效,购房人要求解除《装修协议》应当有法定或约定事由。而通常《装修协议》均会约定装修协议的解除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为前提条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购房人要求单独解除《装修协议》没有依据。而购房人主张的违反法律规定、政府政策,购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均不属于合同解除的事由,其要求解除《装修协议》并返还已付装修款不应予以支持。且“捆绑装修”是近年来很多房地产企业都会采取的销售模式,如果认定《装修协议》可以解除、撤销或无效,将引发更多的购房人提起诉讼而对装修协议予以解除或撤销或确认无效,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以及社会矛盾的解决均会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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