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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司法解释亮点汇编(管辖篇)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10-1 15:51:18>跟律师谈谈<

1、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的确定。
【涉及法条】第三、四、五条
【具体阐释】公民原则上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即登记的户籍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则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即非注册登记信息)。
公民只有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且并非住院就医的情况下,才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以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例外: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以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没有注册登记的,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2、公民户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管辖的确定。
【涉及法条】第六、七条
【具体阐释】被告为公民被注销户籍的以原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原、被告为公民均被注销户籍的以被告的居住地来确定管辖。
当事人户口迁出、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以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以其原户籍所在地来确定管辖。
3、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情况下管辖的确定。
【涉及法条】第八条
【具体阐释】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如果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确定管辖,如满一年,则由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确定管辖。
4、特殊弱势群体案件管辖的确定。
【涉及法条】第九、十条
【具体阐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确定管辖。
5、离婚案件管辖的确定。
【涉及法条】第十二、十三条
【具体阐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另一方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起诉时的居住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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