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9-8-23 8:38:40>跟律师谈谈<
[编者按]这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是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前段时间在宁波律协组织的讲座上,第一次与律师交流,律师朋友们都感觉,很实用。今天从鉴定人的角度,与律师一起探讨这个问题,希望对鉴定人、律师都有所帮助。
作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出了几次庭,案件涉及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也包括民事、刑事。为此与律师在法庭质证中也有“交锋”,一方面希望遇到比较实务的律师,真正的通过法庭质证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希望提高鉴定人出庭几率,真正实现“答疑解惑”。
一、律师的心态定位
律师对待鉴定人的需要有一个平和的心态。很明显,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庭质证经验,对法庭气氛的把控比较到位。与鉴定人相比,鉴定人出庭的机会本身不多,加之作为鉴定专家,主要偏重于专业知识,多数对法律知识缺乏。鉴定人出庭,律师希望通过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书”中不明确的问题。律师的心态,就像一名“研究生”,带着问题与“导师”交流。一方面,不要迷信“导师”的专业知识,“研究生”要有自己的主见,对于自己“不同的观点”敢于与“导师”进行辩论。另一方面,对“导师”要尊重,至少在知识产权鉴定领域,鉴定人是“专家”,希望“导师”能“答疑解惑”。
在法庭上,作为教授,身披“法学界黄埔军校”的光环,许多时候都受到了“嘉宾”待遇。在昆明出庭,审批长专门去搬椅子,叫我坐着等待。还有一次出庭,原告、被告的律师,都是西政校友,庭后抢着请“老师”吃饭。这些都要感谢学校几十年积淀的良好的品牌形象。这是题外话,我们还是言归正传。
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是为了解决鉴定意见书中的问题;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对鉴定意见书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读。从某种意义来讲,律师“有求于”鉴定人,要做到“研究生”与“导师”的关系,估计很难。但至少要做到,“病人”与“医生”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的律师有这样一种心态,这样一种境界,首先自己就很“优秀”了。这类律师,应该受到尊重,不单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在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一次出庭中,遇到过一位律师,将法庭作为自己“表演的舞台”,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法庭上“目中无人”,讲话“气势逼人”,设计了一个又一个的“坑”。在被告眼中,请的是“名律师”,法庭上“慷慨陈词”,但是在常人眼里,却“表演”过度,搞得法官、陪审员、公诉人、鉴定人都很反感。最后结果可想而知。有位资深的法官讲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我们都理解,但是一定要有一个“度”。
二、律师质证的内容
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焦点多为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以上规定,一些律师采取“全面开花”策略,对每一个问题,都逐条逐条的提出质疑。如律师首先对鉴定人资格,提出质疑。大家都知道,鉴定意见书最后,都附有“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律师开庭前,肯定都阅读过鉴定意见书,都看见过这些资格证书。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已经一目了然。在法庭上,提出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给大家的印象就是律师不敬业,开庭前连这样明显的资料都没有核实。所以,律师要针对上述规定,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的疑问,要有取舍,突出重点。如在资质问题上,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从业资格已经很明确,不要询问这个问题。应该根据“鉴定人受教育的情况”,以及“鉴定人的从业经历”,质疑鉴定人是否是这次鉴定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专家?这个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
我一直主张,知识产权鉴定人,只是一名“翻译”,不是“技术专家”。知识产权鉴定人的主要作用是将“技术术语”“翻译”为“法律术语”,使得大家能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进行讨论。鉴定人不是“技术专家”,真正的“技术专家”,是当事人双方:(1)权利人经过多年的研发,发明了该技术,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2)侵权方通过对权利人技术的模仿和改进,生产出了“新的产品”。而鉴定人只是因为案件的需要,对该技术进行了比对认定,接触时间只有一个月,怎么可能成为“技术专家”。所以,鉴定人不是“技术专家”,只是一名“翻译”。作为一名“翻译”,只需要对该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有所涉足就行了。
在质证中,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规范》(2016年司法部令第132号),对鉴定程序有相关的规定,如果程序出现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对鉴定意见的效力。这是律师质证中应该关注的要点之一。
其次,“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自身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缺乏鉴定标准。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规范》(2016年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但是,知识产权鉴定,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现在的各个鉴定机构各自为政,采用的都是自己认为可行的鉴定方法。在这个问题上,律师有充分发挥自己想象的空间。
三、律师对细节的质询
知识产权鉴定,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往往都比较多,正文部分40页,50页都是比较常见的,有的超过100多页。一些律师,往往对鉴定的细节比较感兴趣,这也是鉴定人比较乐意花费时间解读的地方。
但是律师质证时,也需要明确,自己对该技术细节的理解程度,以及该细节在整个技术鉴定中所处的地位,或者说这些细节对整个鉴定意见的影响力。
如有一个商业秘密案件,对技术信息的鉴定,分为至少五个层级。
第一层级:一个产品
第二层级:核心部件8个
第三层级:每个部件包含有1— N个技术信息
第四层级:每个技术信息包含有1—M个技术特征
第五层级:每个技术特征包含有1— K张图纸的内容
在法庭质证中,涉及检材图纸、样本图纸几百张,不可能在法庭上一一比对,即使对细节讨论,也只是对有疑问的技术特征进行。鉴定人根据鉴定要求,鉴定规范,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的主观认定,从而做出的鉴定意见进行陈述。律师所提的许多问题,都具有共性,一方面很难否定鉴定人的主观认定;另一方面,在细节层面上讨论的问题,基本问题都是差不多的。遇到耐心一点的鉴定人,可能会反复解释,重复回答。遇到不耐心的鉴定人,“所提的问题,已经超出鉴定书的内容,我拒绝回答”。律师也要清楚,第四层次、第五层次的问题,是原则问题,还是瑕疵问题,是否对第二层次、第三层级的鉴定意见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原则性问题,一定要“穷追不舍”,从而否定,或者动摇该鉴定意见。但是,如果只是瑕疵问题,律师即可“点到为止”,一是体现专业水平,二是体现专业素养。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庭中,法官、公诉人、律师、鉴定人等大多数都是“研究生”,“行业一出手,就知有没有”,没有必要在瑕疵问题上纠缠。
不可否认,鉴定人在法庭上,要将一些细节问题,一一解释清楚,的确有难度。鉴定时,一是鉴定中心的工作环境条件比较有利于思考;二是三名鉴定人从分头看材料,做出判断,再到一起互相讨论,有记录、演算等过程。在法庭上,
四、几点思考
目前,在我国鉴定人一般都不想出庭。有诸多的原因:(1)鉴定人的定位不明确。有人认为,鉴定人是法律共同体,是法官判案的助手。有的人认为,鉴定人是证人,是属于当事人双方之中一方的专家证人。由于没有明确定位,鉴定人出庭,名不正言不顺。(2)出庭后的效果不明确。相关的规定,只是要求鉴定人出庭。“如果不出庭,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反过来讲,只要鉴定人出庭了,就算完成任务了,效果如何,与鉴定人没有多大关系。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鉴定人出庭比较消极。(3)出庭费用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的费用,感觉有点像菜市场的“菜贩子”,还需要讨价还价,而且程序还复杂。(4)鉴定人是“对手”还是“法律共同体”。有些律师对鉴定人态度,不友好,好像鉴定人是“敌人”,必须打倒。一上来就“气势汹汹”,对鉴定意见先来个“全盘否定”,搞得像开批斗会,想通过吓唬鉴定人,达到否定鉴定意见的目的。我认为,律师与鉴定人如果不能做朋友,至少应该是“法律共同体”,其共同的目标: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为此,建议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法》,对鉴定行业进行规范,同时也给鉴定人以法律保护,促进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贡献力量。
【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咨询律师 离婚咨询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