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9-4-29 19:13:23>跟律师谈谈<
法官简介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
范向阳: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该司法解释执笔人,现已辞职。
按语
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和范向阳法官对《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既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又深富实践指导意义,对于理解适用该规定乃至更好的做好执行工作,都具有较大的帮助作用。由于原文长达两万多字,为减轻诸位读者的学习负担,保障阅读的舒适感,本号分为(上)(中)(下)三期进行了推送。推送后,有不少好友反映,分期推送给收藏使用带来了不便,要求推送三期汇聚版,以方便收藏学习使用,今天特推送汇聚珍藏版。
正文
(一)关于执行异议的一般规定
1、关于执行异议的立案问题。
《规定》贯彻十八大报告精神,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执行异议案件,确保必须立案受理,切实保障异议人的异议权。《规定》第二条要求,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且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及相关当事人。无论是否受理异议都必须以裁定方式告知异议人,异议人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这里的三日是最长期间,如果当场能够确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时即应予以登记立案。
2、执行案件管辖移转后对原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问题。
为了解决地方保护和消极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出台的《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2年出台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授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可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或者提级由本院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那么,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哪一个法院审查呢?一种意见认为,对指定、提级执行或者委托执行之前的执行行为,只有原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才能审查。执行案件被提级执行的,执行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异议自然没有问题,但如果执行案件被指定、委托执行的,受指定、委托的法院与原执行法院并无上下级关系,如果允许其审查没有隶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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