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5-9 18:00:54>跟律师谈谈<
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但是,在强调个体独立性的现代,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所以,很多人都学会了说——不关我的事!
就着这个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的看法。
一、放弃继承真的如此简单?
《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33条第1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第33条第2款)。可以说,《继承法》从原则上否定了父债子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想要放弃继承并非想象的那么洒脱。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第150条第1款第1项);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第151条第1款第2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法释〔2015〕5号第55条)。
二、继承人是否有权拒绝参加诉讼?
对此,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一)第一类意见认为应将继承人列为被告。但理由不同。
理由一,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法律出版社2005年04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持这种观点。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再终字第41号王金、赵珍与苏玫、徐龙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蒙阴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初字第93号侯文鹏与张照先、薛其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蒙阴县人民法院 (2015)蒙民初字第94号王恒新与张照先、薛其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参照了该问答。
当然,即使是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因为未上升为司法解释性文件,所以并不被当作裁判的一般准则。依法(继承法)允许放弃继承的,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又如何保护。
理由二,继承人即使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仍有妥善保管及进行清理的责任。继承法司法解释对于放弃继承无效规定了条件的,即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法(民)发〔1985〕22号第46条)。虽然承担诉讼、归还债务并非继承人的法定义务,但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继承法》第24条)、清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作为法定义务。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一审(2012)虹民一(民)初字第5739号夏x与周xx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高民初字第00741号吴兰涛、浦兰妹等与南通茜莎纺织品有限公司、顾炜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431号魏甲与浙江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等持这种观点。
(二)第二类意见认为,已死亡的当事人的继承人是否承担被继承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参加诉讼,应当由其自行决定。
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第150条第1款第1项);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第151条第1款第2项)。92年民诉意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将之修改为:“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主要考虑的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的规定,在当事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并非一概中止诉讼,而是在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情形下,才中止诉讼。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第二项“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的规定,诉讼终结而非中止。本条作适当调整,增加有继承人且愿意参加诉讼的意思,使语义更准确。已死亡的当事人的继承人是否承担被继承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参加诉讼,应当由其自行决定。支持该观点的依据有:1.奚晓明、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3月第1版,第82页;2、杜万华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3月第1版,第87-88页;3.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4月第1版,第144页。4.杜万华、胡云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逐条适用解析》,法律出版社2015年3月第1版,第86-87页。
鉴于前述观点为最高院出台理解与适用明确表达的观点,笔者倾向于处理案件时应该按第二类意见处理,而不应该按在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前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处理。
三、在允许继承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前提下,诉讼如何进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可参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75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的规定,若继承人表示不继承遗产,则应当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判决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承担清偿责任。如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232号乔震鲁与肖志红、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就持这种观点。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见王振民、吴革主编《继承纠纷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第137页-140页。)单丽雪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配套解读与实例(含司法解释)》,法律出版社2015年4月第1版,第182页。
另一种意见认为,若继承人表明不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继承法》第32条),债权人可走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如最终因死者财产无人继承而被认定为无主财产,债权人可将接收死者财产的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列为被告进行诉讼。
鉴于第一种意见更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且有相似的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75条)可以参照,笔者倾向于第1种意见。
四、在确定应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判决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承担清偿责任的前提下,对于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以及被继承人有哪些遗产的举证责任在谁,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债权人举证证明死者有哪些遗产,而不应该由继承人证明死者没有遗产。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0236号鲁小军诉李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民提字第7号杨丙与李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中持这种观点。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继承人证明没有遗产,以及承担清理遗产的义务。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941号上诉人王环、杨银标、杨会标、杨会晓、杨占荣、杨晓荣、杨晓玲因与被上诉人李仓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是,应由死者的继承人提交相关证据说明死者无遗产的情况,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鉴于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定继承人有对死者遗产进行清理的义务,法院并不能参照《公司法》第183条,强加给继承人一个清算义务。而且没有遗产作为消极事实,也不应该由继承人承担举证责任。至于说继承人应未妥善保管遗产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另行通过损害赔偿之诉解决。故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五、处理的思路
总而言之,被告死亡后无人继承(尤其是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在目前尚存在诸多问题。[1]笔者个人认为,参照企业破产相关规定进行清算是最为合理的,但现阶段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继承法》第32条),然而,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只笼统的规定了“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民事诉讼法》第192条),毕竟,这类案件可能少之又少。但认定财产无主需走特别程序,而且,如最终因死者财产无人继承而被认定为无主财产,债权人可将接收死者财产的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列为被告进行诉讼。这看似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虽然认定财产无主时间长了些,但程序上似乎更符合规定。然而,认定财产无主的前提是有财产,而债权人在债务人死后,往往并不知道债务人留有多少遗产;而且,即使被发现的财产被认定为无主,归了国家或集体所有,但代表国家或集体的机构,都无义务去调查死者究竟还有没有遗产,有多少遗产。笔者揣测,也正是因此,所以即使《继承法》明确规定放弃继承即可不承担债务,但是实践中却都希望继承人能够参加诉讼,甚至曲解(也可能是笔者曲解了)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放弃继承无效,原因就在于遗产往往掌握在继承人的手中,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使继承人昧着良心,一旦发现,也可执行,况且,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了诉讼,签署了据实陈述保证书,对继承人也有一定的约束。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6)云040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判决:一、债权人在死者(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内享有XX元的债权;二、若查实死者(债务人)有遗产可供执行,本判决生效后即可处分受偿,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在处分死者(债务人)的遗产清偿本案债务时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六、“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可能的另一层意思。
前文提及,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才需要中止诉讼,一方面指的是,如果被告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就终结诉讼。那么,除了中止诉讼和终结诉讼外,是否还有其他的结果呢?比如说原告是否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13条第2款),而原告在宣判前可以撤诉(第144条)。
笔者认为,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应该说,一般情况下,原告撤诉,法院都应当准许。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第238条第1款)。虽然同时也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第238条第2款),但在被告死亡的情况下,就不存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当然,在存在多个被告的情况,只有其中一名被告死亡,其他被告不同意,法院是否可以不予准许尚存在疑问。
另外,本文前面所谈及的,都是说债务人在债权人起诉后死亡的。债务人在债权人起诉前就已经死亡,已经不存在有被告,原告若要起诉债务人,不满足立案条件;若原告要起诉继承人,继承人又表明放弃继承,案件如何处理,是查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驳回起诉?还是先中止,待确定遗产归属后变更被告继续诉讼?如果债务人没有继承人,债权人甚至连起诉的对象都无法寻找。
后记,如果你一直在这个行当,那么迟早你会遇到这些疑惑。对于债务人死亡后,遗产如何处理,笔者检索了相关资料,很多人也作了调研,但这么多年,立法却没有作出回应,时机不成熟?或许,将来可能会参照企业破产制度进行清算,也说不定,债务人破产制度也会建立。
最后,如果说债务人在起诉前就去世,那么债权人起诉继承人承担责任的,应该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而非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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