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4-19 8:39:19>跟律师谈谈<
在一次培训课上,有位企业学员咨询我们,股东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这样操作是否有问题呢?这其实属于关联交易中自我交易的法律范畴。关联交易是公司实践中无法回避的市场现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一般是指发生在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或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常见的主体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等。而自我交易是关联交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形式上一般包括自我契约、自我贷款、自我雇佣等交易行为。
相关法律索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01、自我交易的效力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在《公司法》中,对于股东与公司自我交易没有特别条款予以限制,不过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对于股东与公司自我交易的行为,在法律层面的判断逻辑如下:
首先要看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公司文件中对于股东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是否有禁止或限制性约定,若有,则参照约定内容;若无,则需根据该股东是否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区分对待。
其次,若股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则对于其自我交易行为必须经由股东会决议通过;若股东非为公司董事、高管的,则需根据其交易行为是否公允地为公司保障了相关权益,若在自我交易中公司的权益无法得到公允地保障和实现,则可依据《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条款认定该交易行为涉及的合同无效。
不过这里也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已公允地保障了公司权益,但根据最高法的意见,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则公司控制股东一定程度上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公司的关联交易往往是公司上市、并购重组、国企改制、公司国有资产转让时的重要审查事项,若相关操作不规范则容易对上市重组等构成障碍。
《公司法》是这样判断的,那《合伙企业法》呢?
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由于其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其可同合伙企业自我交易,但合伙协议可对此作出限制约定。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若其利用自我交易牟取私利,将损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原则上禁止其与本合伙企业交易,但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中可以对该决策程序作出例外规定。对于普通合伙人,我们一般建议可约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后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另外须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中并没有《公司法》关于对于违反自我交易的归入权规定。
相关法律索引: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02、如何合法防范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的风险?
既然法律仅是对关联交易(自我交易)存在一些限制性规定,那么在实务中我们应当如何防范相关风险呢?
别急,一则裁判案例给你答案!
相关判例: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达标、李跃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2号
裁判摘要:案涉交易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首先,从真功夫公司《2008年第三次董事会记录》、《临时董事会纪要》载明的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议案情况来看,各股东对于蔡达标存在关联交易的行为是知晓的,没有证据显示蔡达标、蔡春媚隐瞒或未充分披露案涉交易信息。其次,同期真功夫公司的承包商有很多,时任广州真功夫公司筹建中心项目经理的程军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称,真功夫公司在全国地区有很多施工厂商,在广东地区的厂商主要有4家(包括逸晋公司)。现无证据显示蔡达标、蔡春媚影响案涉交易中的工程承包商的选定,亦无证据反映出案涉交易程序不合法。最后,从案涉合同的相关约定来看,真功夫公司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经制定了措施确保交易对价公允,现无证据显示案涉交易的价格存在不公允的情况。综合以上三个交易条件分析,原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交易均为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并无不当。
从上述案例裁判摘要中我们可总结出,公司在从事自我交易(关联交易)时,要从程序及实体上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及公平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做好交易信息的事后披露工作
少数股东可能无法通过股东会参与对关联交易的表决过程,对于交易信息的事后披露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少数股东的知情权,使其了解控股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与公司之间的交易状况,减少因利益冲突导致的矛盾。
2、设置公平合法的交易程序
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确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批、决议的主体及程序事项,如强制要求通过股东会与董事会的相关审批,对于重大项目可以考虑采取招投标的方式,使得交易更加公开透明。
3、约定公允的交易对价
公司应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平性,不宜过分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对于与市场公允价格差异较大的关联交易,利害关系股东、董事或管理人员应充分说明原因,公司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审批。
03、股权设计方案中关于自我交易设计条款
既然在自我交易中存在相关风险,那么我们在股权方案中可以如何设计呢?这里小编仅提供如下参考条款供各位专家指正: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该些人员控股、参股的其他企业若同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包括但不限于订立相关业务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或发生其他交易行为的,须在订立相关合同或发生交易行为前提前15日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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