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12-18 17:41:47>跟律师谈谈<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累犯、从业限制等条文都涉及“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但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该“刑罚”是否包括财产刑、政治刑等附加刑而争论不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这一答复意见,虽然不属于正式的立法解释,但有助于统一对“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被告人在罚金刑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罚金应否与未执行完毕的罚金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办复[2017]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你厅《关于对被告人在罚金刑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罚金应否与未执行完毕的罚金适用数罪并罚问题征求意见的函》(高检办字[2017]2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71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应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以前。如果被告人主刑已执行完毕,只是罚金尚未执行完毕的,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因此,被告人前罪主刑已执行完毕,罚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不必与新罪判处的罚金数罪并罚。
特此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201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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