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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负债”一方如何破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7-26 19:16:11>跟律师谈谈<

去年代理一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至今记忆犹新。


我的当事人是一对夫妻,男方与某银行借款约100多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人是某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我的当事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一份有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的签字合同。


而事实是《个人借款合同》是男方当事人与银行签订,女方并不知情。后经鉴定中心出具《司法签定意见书》的结论:银行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共同还款人中女方签字不是本人所写,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八条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女方当事人并没有签定借款合同,不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那么,作为夫妻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为核心。夫妻一方对外债务,该债务本身不能为夫妻双方带来共享的利益,更无法实现为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故在无夫妻另一方明确同意共同举债的情况下,一方对外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看似对债务承担规定,实则是举证责任归属。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夫妻举债一方提出自己曾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故其对于该笔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也负该责任)。如不能证明的,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即被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属于其个人债务。


如果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一眛的要求未举债一方在完全不知情或者基本不知情的情况,证明该笔债务真实情况,将助长恶意举债的夫妻一方。因而,夫妻未举债一方无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债务真实、合法的事实,举证责任属于夫妻举债一方,债务人也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应在明确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加强证据调查工作,在证明标准上严格要求夫妻举债一方,以督促作为债务实际经手人的夫妻举债一方的举证,最大程度的查明债务的真实情况。



而男方当事人是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银行借款,且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女方当事人并没有偿还的义务。


最后,法院判令男方当事人偿还债务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女方当事人无需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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