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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可以被法院采信吗?且看最高院判决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6-7 18:45:30>跟律师谈谈<

专家称,私自录音是否合法,要看录音的获得是否违反三方面的“禁忌”。


  眼下,智能手机几乎人手一台,遇上纠纷或不顺心的事,私自录音存证是惯常做法。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则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


  私自录音在哪些情况下属合法,进而在纠纷发生后能被法院采信为证据?

 

结局逆转  

      广东珠海的一则民事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两次提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中采信了当事方提供的一段私自录音,判决结果最终“逆转”。


       最高法院再审期间,原告提交了一份录音:原告的女儿录制的原告与被告在深圳市五洲宾馆一楼大堂咖啡厅的谈话录音。


  最高法院认为,该录音系两人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当采纳。


  而广东高院在另案4500万元标的案审查时认为,该录音证据是在未取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录制,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认定该录音不具有证明力。


  但最高法院再审时认为,根据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原告的女儿外也没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最高法院日前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维持珠海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哪些情况下私自录音属非法?

 私自录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关键要看录音是否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受访时说。


  他说,一般而言,影响录音合法性的因素包括:一是场合和手段。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其合法性比较突出,若是以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二是内容。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三是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比如要真实、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


  “还有一点,如果在场者一开始就声明‘不要录音’,其他人也都同意,此后若有人私自录音,至少构成对约定的违反,被认定非法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录音者事先声明了录音行为,对方未反对,那视为取得了对方同意,被认定合法的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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