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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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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14 10:10:0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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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具体说,就是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事、对什么人、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我国整个领域,也就是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例如我国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国外或公海上的我国飞行器或船舶等)。即凡是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人,不管其国籍如何,都适用民事诉讼法,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除外。
2. 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何人生效,即适用于什么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及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都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即使其住所或营业所在国外也应如此。另外,对于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企业和组织也适用民事诉讼法。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适用时的区别。在中国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时,民事实体法既可适用中国法,也可适用外国法,而民事诉讼法则只适用于中国法。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实体法的适用,但程序法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3.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指的是法院的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即哪些民事纠纷和其他案件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来以及他们相互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就属于民事诉讼法的主管范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发生效力,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是否具有溯及力。民事诉讼法自施行之日生效,自废止之日失去效力。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之效力,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就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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