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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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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11-5 21:32:07

某区卫生监督机构查获一乡村医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搬离原执业地址,到自家宅舍开设诊点从事诊疗活动。经合议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2900元。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该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当事人履行其法定义务后结案。 你认为该行政行为是否得当?试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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