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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因此,对方是有权要求你们以精神赔偿的。但是对方所要求的数目是不合理的。而且对方仅是轻微伤,并不入罪刑事罪名,并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公安在其中也是其调解作用。若是调解不成,对方去起诉,法院会根据对方的过错,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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