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向您请教一些法律信息,我弟弟今年刚过14周岁,上个星期二在学校里把脚给崴了,给老师打电话,但是没有打通,在宿舍待了一天,老师在课堂中也没有发现,每星期三老师都会去宿舍检查卫生才发现他在宿舍,而且昨天一天都没有去上课,老师问他怎么在宿舍,没有去上课,他说把脚崴了,老师并没有及时带着他去看医生,而是让他自己在宿舍休息,几天后,我去学校看他,才发现他的脚崴了,星期一就把他接回了家,到医院去看病,医生说耽误的时间太长,并且检查出来的是粉碎性骨折,必须要做手术,向学校老师说时,老师还推卸责任,说自己是新来的老师,太忙,说自己又不是孩子的保姆,医院当时已经说一定要做手术,但学校老师还存在不相信的想法,并且在学生住院时期,没有去探望过,并且没有打电话问过学生的情况,还说不可能有那么严重,在他已经知道学生崴脚的时候,并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监护人,造成了对病情的恶化,。在学生入校之后,学校都会帮每一个学生办理在校保险,虽然我弟弟是自己崴的脚,但是毕竟是在学校出事的,老师没有起到一个监护人的作用,何况他还是未成年,并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老师说自己在学校崴的脚,跟学校没有关系,现在事后,还在医院要留院观察一段时间,还不知道会不会留下后遗症,他还是一个孩子,其后还有很多的时间,手术对他的身体有很大的损害。事情大概就是这样,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应该付那些责任,有哪些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