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今天咨询的问题是这样: 我是陕西人与某机关的一位男士产生了一段恋情, 但是因为都有已有家室所以没能走到一起,意外的是这位男士和单位的女灶夫搞在了一起, 然后发现这位男士一直我放不下,把我问他之间的事情告诉了灶夫 ,其对我产生了敌意, 无形的去针对我,我才感觉到他们之间有问题。后来和这位灶夫见面时总是利用表情互相对付。后来这位女灶夫总是故意哭哭啼啼对这位男士说我欺负她,于是这位男士也开始针对我, 后来这位灶夫在做饭的时候手被压面机压伤致残,住院治疗然后那位男士就起诉我赔偿灶夫的精神损失和医药费,注明的是事发当天我并没有和女灶夫见过面,请问我是否该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