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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有关担保责任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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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公司运作]
发表时间:2015-5-5 9:12:00

1.父母公司无偿转让于我,他们之前的一笔借款的债权人一定要我在担保人处以我个人名义签字,然后我签了。2、最后对方起诉了,但仅仅是起诉公司,父母等人,判决下来也只是提到我只对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对我的个人的担保责任未提到,因为父母笔借款是公司名义借的,我也很无奈就这么拖着。3,然后今年公司因其他官司法院责令我把法人转让回给父母。那么之前那笔我个人作担保的借款的债权人今年死盯着我个人不放,但是担保期限实质上已经过了,我的担保责任是否免除,我急死了。

律师解答
[北京市辖区]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你的情况,你应该是一般担保责任,债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对公司提起了诉讼,那么你的担保责任就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至于是否过了你所说的担保期间,还要看你们担保合同里面是否有约定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已经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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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担保法
执业机构:三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5-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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