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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违反了告知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索赔。根据《执业医师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若需要给患者进行特殊检查(如:穿刺)、特殊治疗(如:化疗;电击)和做手术,医务人员负有特殊告知义务。应告知医疗行为的风险(如:不良反应、并发症等)、替代方案、各自的优缺点,让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知情并自主确定,并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如果医务人员未尽特殊告知义务,或未经患者书面同意即实施手术或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可以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这个并发症并非不可预知的情况。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则、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过失过错;患者要有“人身损害”的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来说,由医疗事故发生医院的市级医学会做首次鉴定,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鉴定书发出后的十五天内,可申请医疗事故发生医院所属地的省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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