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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村主任拿公章以我的名义开处理证明,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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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甘肃兰州市]
[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4-10-9 18:48:28

我家房子让车撞了,在没有处理好的情况下,村主任拿公章给肇事人以我的名义开处理好的证明。让肇事人把车开走了。请问主任的行为是不是违法的,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家房子让肇事者撞了,你们双方是纠纷的当事人,你没有委托村主任处理的,他就无权以你的名义开处理证明,但是作为村主任他是可以调解你们双方纠纷的。他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你可以选择拒绝或者追认。如果你追认了,则处理证明对你和肇事者都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你拒绝,村主任就要承担责任。以你的名义开处理证明侵犯了你的姓名权,是违法的。未经你允许使用你姓名,给你造成名誉或者其他利益受损的,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可以起诉维权。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民法通则》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侵害姓名权有四种行为:一是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是冒用他人姓名。这是指冒名顶替,亦即行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从事活动。冒用他人姓名由于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故其危害往往甚于盗用他人姓名;三是干涉他人姓名。这是指对他人行使姓名权进行无理干预,阻碍他人姓名权的行使。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又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权、干涉姓名使用权和干涉姓名变更权的行为;四是不使用他人姓名。姓名是区分同属自然人但彼此不同的文字符号,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时,也构成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如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署其名,也是对作者姓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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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执业机构: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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