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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写入的被告名称是变更前的名称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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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lcwei01
[辽宁沈阳市]
[法律顾问]
发表时间:2019-11-23 10:15:19

本案一审立案时被告名称是正确的。一审判决后被告名称变更了。案子又经历了二审和重审。重审时达成调解。由于原告和法庭均不知道被告名称已经变更,民事调解书写入的被告名称是变更前的名称。执行时才发现被告名称变更。这种情况应该裁定更正被告名称,还是要再审?请指教。原审法官说需要再审,理由是被告名称是在重审前变更的,重审时原名称已经不存在了,这是民事主体改变。这种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陈州律师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按你的表述,原审法官的建议是对的。如被申请人在再审过程中变更名称的,那么你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并作出说明,然后变更被申请的名称,由变更名称的公司继续承担责任。再审前已变更名称,理论上你们提起再审申请时应该提供准确的被申请人身份信息。

   根据《民法总则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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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总则》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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