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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如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则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应按约定支付服务费。若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则业主你可以收集证据提起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作为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业主的财产和环境整洁以及治安防控方面的管控。
在具体诉讼实践中如果有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的证据,通过积极应诉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但是,必须有这方面的证据,否则,他仍然应全额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第11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的,可以解聘并重新选聘物业公司。该事项的决定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另外,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需由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才会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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