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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被骗,强迫卖淫,公安机关不受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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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台州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4-2-11 13:18:46

女友被房东小儿子和社会闲杂诱骗,强迫卖淫。向当地刑警中队报案,不受理。 把上访的我强行拘留,强行精神鉴定,非法送到精神病医院。 为了更好的欺骗我,使弄假成真,在我18天从精神病医院逃出1月后,当地派出所指导员找了一个与女友相似的女人,来冒充女友替代梁某的假身份,当时,有录音录像,但是之后拍了一张6人的合照《唯一的一张6人合照》,本来承诺给我一张的,只是我说出了替代我女友假身份的女子,6人合照索要也不给了。经过多方,在派出所的电脑上看见的是4人合照,而且电脑合成的痕迹非常明显,就偷拍了一张。多次上访,提出当地公安局进行相片鉴定。不仅不鉴定,而且上访回复也没有。 请问:我该怎么办。要进行鉴定,我要走什么渠道?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一、你女朋友被强迫卖淫,应当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者向政法委反映;二、你对精神病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鉴定,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司法鉴定有疑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如果公安机关故意将无精神病的人鉴定为精神病,属于滥用职权,是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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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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