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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经常在公共场所侮辱可以侮辱罪控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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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上海市辖区]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3-10-29 8:51:33

甲女与乙男属同事关系,期间发生过性行为,当时甲女已婚,后来丙女也进入该单位,甲女已与乙男断绝性关系且形同陌路。后来乙男与丙女结婚,且婚前已知此事。婚后丙女常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侮辱谩骂甲女,言辞激烈、难以入耳,给甲女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严重负担。请问:甲女能用侮辱罪起诉丙女吗?胜诉率有多大?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控告,即使尚未达到侮辱罪的严重程度,也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甲女与乙男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尽管有违道德,但属于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丙女在公众场所对甲女侮辱丑化的,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该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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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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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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