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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钱时候错卡了把1900元存捡的卡里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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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路桥区]
[银行保险]
发表时间:2014-1-5 11:02:32

3日我去马岙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工资钱,急忙中拿错把捡的卡拿去了,没注意就签名了,我拿起小票一看发现不是自己的名字,就找银行说存错了卡,她们不理会,叫我去报案,我去公安局,他们说管不了叫我找银行,我还能要回自己存的钱吗?刚存进去我就发现不是存自己卡里了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找银行经理调取留水单,证实后取出来,但如果不是同一个银行或者是异地,需要收取转账手续费,最好不要超过十二小时。如果银行不给办理,你可以拿上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以持卡人(用身份证办理该卡的人)为被告,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此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而获得不当得利的人称之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之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该债权的权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该减少而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用等。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已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二)他方利益受损。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有两种情形:第一是,现有利益的减少(直接或积极的损失)第二是: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间接或消极损失)。(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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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执业机构: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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