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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1号在家具店做木工活被电锯锯残,7级伤残。我到劳动局做了工伤认定,认定成功。可现在老板不服,说我告的是商场的营业执照,商场10.00上班20.00下班,而我是F午8.45受伤,而且不是在商场里受的伤,时间地点都不对,要求法院撤销劳动局对我的工伤认定。而且老板用商场的营业执照跟我们买了团体意外险,可就是加工厂没有营业执照~这能算工伤吗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已经到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以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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