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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的做法不合法,因为不管其是否占有公司实际股份,其作为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决策者,有义务对公司的各项事务负责,包括对员工工资的支付。即便是合伙企业雇佣劳动者,合伙企业的其中实际负责人,对于支付企业员工工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公司或者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可以按约定、股份、财产额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划分方式承担按份责任,超出责任承担范围的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追偿,建议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还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