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民营医院工作17年,已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保险及公积金一直正常缴纳,16年元旦医院独立法人正常死亡,其继承人三个儿子因为争夺家产和医院的管理权而导致医院停业。全院从16年3月份至今未发放工资,但保险通过交涉勉强给缴纳,住房公积金未交。
我想请问:
1、我能否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和按照劳动法取得相应赔偿?
2、因为医院原法人死亡,新的法人至今未确定,医院又处在停业状态,我该如何诉讼?怎样确定被告人?
3、法院和劳动仲裁机关是否可以以无法确认法人从而无法送达、执行等理由拒绝受理?
4、是否可以主张补交住房公积金?
5、16年3月份——6六月份这四个月,继承人之一的二儿子,给职工以生活费的名义发放了80%的工资,6月份以后便不再发了,发放的生活费是否可以抵扣工资?
6、因为生活出现困难,请不起律师,所以想自己进行诉讼,请问提起诉讼的程序和步骤?
真心的感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