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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请问试用期的无效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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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北京昌平区]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3-11-25 8:50:40

请问试用期的无效合同有哪些?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有明文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导致合同部分或整体无效,另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是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通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不能由双方当事人来认定,而是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来认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只有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确定试用期,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目前不少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为有关法律根本不承认“试用合同”。造成这种无效合同的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而被损失者则往往是被聘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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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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